內地和香港法院判決互認 會影響香港資產安全嗎?

內地和香港法院判決互認 會影響香港資產安全嗎?

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於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民商事安排),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筆者近日收到客戶查詢,相關條例實施後,是否意味內地法院的裁判結果會在香港自動適用?如果是,香港的資產變相會被內地直接充公,是否代表香港資產全無保障?

香港法院判決

其實,大家細心了解相關法例的意義與操作,便可放下心頭大石。在民商事安排的機制下,兩地法院可互認和強制執行對方就該安排所涵蓋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讓當事人免除就同一爭議在內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的需要,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

當事人需主動提出申請

在這機制生效前,由於香港及內地法制不同,假如A君在內地獲法院裁定可向B君追債,然而,B君的資產卻在香港,內地並無資產,如想在香港追債,便需在香港重新打官司,浪費了不少時間及金錢。

民商事安排生效後,作為債權人的A君,可以用簡單的程序向香港法院申請進行登記,做法是債權人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和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院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登記人亦要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考慮是否向香港法院申請作廢登記;作為債務人的B君,也可以在時限內向法庭申請廢除登記,以保障權益。若登記令沒被作廢,當事人始可在香港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可以看到,民商事安排必須當事人採取主動,自行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同時要符合以上程序,申請登記沒被廢除始能生效,並非坊間所說的自動執行內地裁決,兩地法院根本不會就案件交換資訊,亦不存在自動充公在港資產。

事實上,此法例並非新鮮事,適用於近30個歐洲國家的《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也與民商事安排非常相似,民商事安排則明確涵蓋某些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這比上述「海牙判決公約」完全排除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更為進步。

避免重複訴訟更具成本效益

現時內地和香港跨境商貿愈來愈頻密,新機制可防止民商事案件在兩地重複訴訟和判決不一致,在解決民商事糾紛時更具成本效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訴訟的案件。

另外,民商事安排不局限於做生意,一般普羅大眾亦適用,尤其是港人近期流行北上消費,假如在內地遇到意外,或需要到北上「追數」,相關法例也能為市民提供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商事安排生效當日,內地大型地產商中國恆大於同日被香港法庭頒布清盤令,很多人都關注在民商事安排機制下,恆大內地資產會否自動被充公。然而,相關法例已明確列出多個不適用情況,破產及清盤案件正是其中之一,所以恆大在香港的清盤令並不會被內地直接認可。

因此,民商事安排要有效執行,也需依足法規及程序,並非如坊間所說的恐怖,在港資產仍然是有保障的,大家不必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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