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儲蓄分紅險,一直以來都是不少家庭全球資產配置的首選。隨著國內外暴雷事件頻發,不少客戶也開始擔心香港保險的安全性,今天我們聊一聊香港保險業的十大安全機制,是如何為香港保單保駕護航的。
1、香港保險的法律及監管體系
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是以普通法為主,因此早期香港並沒有成文法的保險法律,一切有關保險的法律關係主要憑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及普通法加以解決。但1970年中期以後,香港政府為了推動香港發展成為一個國際性的保險中心,同時也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逐步加強了保險業的立法和規管。
1983年6月30日香港政府正式頒布實施《保險公司條例規定》,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必須在香港至少開設或維持一個辦事機構以經營保險業,並規定從事人壽保險公司不能隨意清盤,以保障客戶合法權益。新法實施後,正好碰上其昌人壽股東佳寧集團破產,根據新法律,壽險公司不能清盤,結果由香港政府接管一年,最後由政府賣給了先衛保險。
1990年香港政府正式成立保險業監理處。
2017年6月26日,香港保監局宣布正式運營,取代原香港保監處,對保險公司實施規管。與香港保監處歸屬於政府部門不同,香港保監局是獨立於政府的新保險業監管機構。
2019年9月23日香港保監局,取代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統一規管中介人,包括訂立發牌和監管要求、審批牌照、進行查察和調查,以及實行記錄製裁。
2、香港保險的清盤機制
據《保險業條例》第45條規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獲授權保險人不得自動清盤,而除非申請通知書已送達保監局,否則不得根據本款作出命令,而保監局有權就該申請陳詞,並有權傳召、訊問與盤問任何證人,此外,如保監局認為適當,亦可支持或反對作出該命令。
據《保險業條例》第46條(2)規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清盤人必須繼續經營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目的是將該業務作為正在營運中的事業而轉讓給另一個保險人,不論此保險人是已存在的保險人或者是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險人;此外,清盤人在如上述般經營該業務的時候,可同意更改在清盤令作出時已存在的任何保險合約,但不得訂立任何新的保險合約。
3、香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償付能力是泛指保險公司履行債務和其他義務的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關鍵指標。償付能力充足率愈高,代表保險公司財務實力愈穩健。
香港保監要求,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能低於150%。各保險公司都需要定期向保險監管部門上報公司的償付能力情況,一旦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跌破150%的水平,保險監管部門就有權力採取一些監管措施。償付能力充足率 = 可用資本總額(一般指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最低監管資本(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最低監管資本大概為該保險公司的:數理儲備金的4% + 風險資本的0.3%)償付能力充足率規定的目的,是為保險公司在面對不可預知的情況下,出現資產不足以應付其負債的風險時,仍可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
4、香港保險公司的國際評級
全球三大評級機構:標準普爾(1860年)、穆迪(1909年)、惠譽(1913年)
標準普爾評級,開始於1860年,是普爾出版公司和標準統計公司1941年合併而成世界權威金融分析機構,總部位於美國紐約市。197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認可標準普爾為「全國認定的評級組織」或稱「NRSRO」。標準普爾提供的重要看法、分析觀點、金融新聞及數據資料已經成為全球金融基礎的主要部分。
香港保險公司,大多是國際保險公司,業務遍布全球,獲得國際評級更全面。
5、香港保險公司的再保險管理要求
香港《保險業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須為其擬經營的保險類別的風險備有或將會作出足夠的再保險安排。香港保監局制定了一份《再保險指引》(指引17)闡述保監局評估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是否足夠時所採用的一般指導原則。
6、香港保險公司在港資產要求
據《保險業條例》第IVA部,25A章,第3條,要求維持在港資產數額。
7、香港保監局的干預權力
香港保監局認為適宜行使該項權力,以保障該保險人的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使其免受該保險人可能不能償還負債,或不能滿足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的風險。
8、香港保險GN16條款
分紅實現率指的是一家保險公司過往的一個分紅派發的數據,跟其當時承諾的預期收益是否一致的一個指標。
香港保監局2015年出台GN16指引,要求香港保險公司在官網披露從2010年起,以及最近5年內曾發出新單的分紅產品的實現率。同時規定,銷售說明利益中的非保證利益,保險公司的董事局、控權人和精算師都需要負上最終責任。
為進一步保障全球香港保險保單持有人的權益,推進香港保險業的良性發展。香港保險業監管局升級了修訂指引,要求各大保險公司必須把2010年後曾發出的新保單,及仍有有效保單存在的分紅保單或萬用壽險產品系列,披露分紅實現率和過往派息率,新規將於2024年1月生效。
9、分紅緩和調整機制
香港保險公司均有緩和調整機制,又稱平滑機制。保險公司會保留部分利好時期的投資回報,為日後回報較低時的紅利派發提供緩衝;或在回報不好的市場情況下暫時提升紅利率,以免保單價值波動情況過大。緩和調整機制可以讓客戶得到更穩定的回報。
10、監管穿透底層投資
香港保險公司可投資於全世界的各類資產,透過廣泛的投資組合,香港分紅險可以為客戶在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下爭取最高回報。
香港保險公司的大多數分紅產品會投資於美國、歐洲、亞太市場的股票、債券等,並會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資產分配比例。
香港保險公司還會藉助衍生工具來管理風險,並會在投資組合中加入一些另類投資品種,用以最大限度提高回報。
同時,每款產品都需要在香港保監會報備,經過資金壓力測試,並且底層投資向監管報告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