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去年12月26日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就因為「肺炎」變「感染」,意外引發保險爭議,不少在此日期前買了標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保險的市民,卻因為此日期後確診時醫院開具的證明寫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結果被保險公司以「疾病」名稱不同而拒絕賠償。
只肯付保費10倍金額
本周二(7日),天津市民許先生向澎湃新聞反映,他與妻子於2022年3月購買了一份由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惟夫婦去年底確診後向保險公司申請「新冠病毒確診津貼」時,卻遭到刁難,目前尚未得到保險理賠(settlement of insurance claim)。
同日,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客服部一名工作人員回應記者查詢時稱,目前許的保單處於「單據收集」狀態。
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要看許是否接受由雙方商定理賠金額的處理方式,不同意的話,會把他的情況反饋給理賠部門。
原來在本月3日,一名理賠員對許說,他提供的證明是「新冠感染」,不是「新冠肺炎」,因此不會獲得賠償,除非許能提供新冠肺炎的診斷證明,包括肺部影像報告。幾經交涉下,保險公司提出10倍申請保費的金額(並非賠償最高金額),但被許拒絕。
報道又指,與許遭遇類似情況的人,為數不少。
律師指應照合同處理
保賠網首席律師劉健一認為,此次更名屬於政策性調整,若合同中並無關於「影像診斷」的特別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擅自增加理賠條件,只要被保險人可以出具醫療機構的確診證明,保險公司應當予以正常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