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時保單受益人是誰有多重要,你清楚嗎?

一紙「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稅」的文件,引發了「富人險」的投保熱情。保單的避債、避稅功能,再次步入公眾視野。那麼,當出現一定的財務狀況或者債務糾紛,保單能憑藉避債避稅的特質而免被追償,這一聽起來神乎其神的功能,是否真的如想像般有效?

常常說購買保險可以「避稅」,但實際上,當出現一定的財務狀況或者債務糾紛時,只有指定了受益人的壽險保單,才能不作為遺產處理,不需要用於償還債務。

只有壽險能避稅

國際上雖然並不乏購買大額壽險保單以規避遺產稅的案例,但實際上,國內遺產稅開徵期限並不明確,對於更多保險客戶來說,購買保險產品更多是起到保全資產的作用。目前,國內關於保險避稅的相關法律有《個人所得稅法》,其中明確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而這一賠款並不特指人壽保險,而是全部的保險賠款。

有保險業人士告訴記者:「在所有保險產品當中,只有壽險能夠避稅。因為人壽保險屬於人的生命財產,不需要繳稅。」

保監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其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這意味著,不管產品是定期壽險、終身壽險或者兩全保險,都屬人壽保險的範疇歸屬.

保單避債注意合法性

《保險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一條款無異於是保單避債的依據。

指定受益人才能避債

由於尚未開徵遺產稅,不如把重點放在避債上實用。

說起保單避債,最為人所熟知的案例莫過於美國安然公司創始人肯尼斯。在2001年公司申請破產之前,肯尼斯已經花費400萬美元購買了多種類型的商業年金保險,根據合同約定,從2007年開始,他便可以每年從保險公司領取90萬美元年金,同時成功避免了債務人的追償抵繳要求。

對於上述現象,保險業的解釋是:「客戶購買人身保險後,資金從個人資產中剝離,劃歸到了保險公司,如果出現債務問題,依照相關法規,任何機構包括法院都不能動客戶的保險。因為受益人的權利大於債權,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

換一種思路,這也意味著只有指定了受益人的壽險保單,才能不作為遺產處理,不需要用於償還債務。反之,如果保單上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單受益人為「法定」,在這種情況下,保單將不能作為避債之用,會被視為償債資金。

如果你購買了香港保險更要注意受益人的問題

保單如未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繼承人必須按香港遺產繼承當局的規定準備必要文件並完成程序後,保險公司才能將款項支付給繼承人。
由於涉及遺產繼承時,每個申請都將以個案處理,需準備的文件會因個案狀況而不同,且大都會被要求翻譯成英文並由律師或法院公證,程序複雜且時間也拖得較久 (甚至1年以上) 。 相較於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理賠程序及款項給付時效均差距很大!指定受益人只要出示身份證明即可。

香港保險的受益人有一個規定和內地有非常大的區別,就是受益人和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非直系親屬的關係,也就是可以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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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內地人可以購買香港的保險,但需要親自赴港簽署保單,這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規定。此外,內地投保人購買的主要險種包括儲蓄型保險、重疾險、壽險和醫療保險。內地人購買香港保險的主要優勢在於產品種類多樣、保費相對較低且具有全球醫療保障。
香港保險產品的保單受香港法律保護,不適用於內地的法律制度。如果發生糾紛,通常需要依據香港的保險條例處理​。
香港儲蓄型保險因收益率較高和稅務優惠政策,通常被認為是較好的理財工具,尤其適合長期儲蓄。但需考慮匯率和跨境操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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