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繼承法正式施行,對比老的繼承法,新繼承法有哪些變化?新繼承法添加了哪些內容,又刪除了哪些內容,新繼承法對房產繼承又有什麼新的規定?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今天給大家做一個詳細的分析。
近日,民法典草案全文披露,其中繼承篇與現行《繼承法》對比有很大的變化!繼承父母財產(尤其是房產)有了什麼變化?是不是必須要到公證處立遺囑才能繼承財產?今天小編跟大家說說!
變化一:財產範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中,遺產範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僅保留了現行《繼承法》關於遺產的概括性規定,即「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民法典草案同時規定,「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範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爭議較大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
民法典草案第1128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怎麼理解這個規定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爺爺奶奶去世後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後小明的大伯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麼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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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範圍里,不能據此繼承大伯的遺產,只能根據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得適當的遺產。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根據民法典草案,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繼承其父、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故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比如: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裡用打罵、威脅、恐嚇等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都讓他繼承。
變化四:新增對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願意原諒兒子。那麼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變化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現行《繼承法》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這有什麼變化呢?舉個例子: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個子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後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於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後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後,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根據草案規定,列印遺囑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對繼承規定的變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