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的『不可爭議條款』是什麼意思?是不是有事情不申報,過了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以此原因做為拒付的理由。是不是隱瞞病例或者是吸煙報為不吸煙,過了2年,就可以適用香港保險中『不可爭議條款』了。
在此說明下什麼是『不可爭議條款』,避免有的客戶被誤導。
不可爭議條款
『不可爭議條款』是人壽保單中常見的條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單生效一段時期(通常為期兩年),即使保險公司其後發現保單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沒有披露所知範圍內任何對簽發保單的重要事實,如果並無欺詐成份,則保險公司不可以就保單提出爭議或抗辯。
不可爭議條款並不適用於任何附加契約,因此所有附加契約均不受這兩年「並非欺詐」期的限制,如果沒有披露的數據對簽發保險合約至關重要,則無論保險合約繕發多久,保險公司都可以提出爭議。
由此可見『披露重要事實』是『不可爭議條款』和『無欺詐成分』里的重要組成內容。那麼什麼是『披露重要事實』呢?
投訴委員會審理涉及沒有披露事實的糾紛時,會考慮下列各點:
【案例一】(資料來源:香港保險投訴索償局網站)
投保人在廣東省開設貿易公司,保單生效後三個月,他接連發熱超過兩個月,其後更因癌病去世。保險公司其後從國內醫院發出的醫療報告中發現,死者於年前曾向有關醫院表示感到疲勞過度及體力不支,但是死者在投保申請書上就以下問題:「在過去三個月內有否感到疲勞過度等癥狀超過一星期?」填報的答案是「沒有」,保險公司故此以投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拒絕賠償。
【案例二】
一位婦人在投保醫療保險的三個月後患上卵巢腫瘤,主診醫生的病理報告指出「樣本含有壓縮了的子宮組織及一些帶有近期及曾有出血現象的腫瘤」。保險公司認為曾經有出血現象的腫瘤表示曾經有出血情況,投保人在投保申請前應得悉有關情況。
【案例三】
一位婦人於切除左邊卵巢皮囊瘤後申請住院賠償,保險公司經調查後發現她於購買保險前兩個月,曾經接受視網膜退化的激光治療。鑒於投保人未有披露有關重要事實,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並撤銷保單。
【案例四】
被保人於人壽保單生效後三年死於鼻咽癌,案情透露被保人於簽署投保申請書後第四天早上,曾到保險公司的醫生醫務所驗身;並於同日下午,因為一個月來右頸腺腫和後中鼻膈出血而向私家醫生求診,診斷顯示被保人患上鼻咽癌,但是被保人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或在驗身期間披露上述任何病徵,故此保險公司拒絕發放死亡賠償,理據是被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
投訴委員會留意到投保申請書上有數條關於沒有披露事實的問題,清楚問及投保人患上或接受治療的「病症」。雖然被保人申報自己有某些徵狀,但是並無證據顯示被保人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申報已知或曾被診斷患上的病症,投訴委員會因此相信被保人已經如實填報投保申請書。
再者,投訴委員會發現投保申請書上沒有警告字句,規定被保人必須向保險公司申報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後、保險合約生效前健康狀況出現的變化,而在這個個案中,被保人的健康狀況很快便惡化。
更重要的是,為期兩年的可爭議期適用於人壽保單,除非證實被保人欺詐,否則兩年後保險公司便不能撤銷保險合約。被保人於保單生效後兩年多才辭世,由於沒有證據證明涉及欺詐,故此投訴委員會裁定應該引用不可爭議條款。
基於上述理由,投訴委員會裁定索償人得直,獲發死亡賠償。
【案例五】
被保人在住院保險投保申請書上報稱自己是香港一家投資公司的東主,並申報沒有或不打算在香港以外地區每年居留平均超過六個月,保險公司批出其申請並發出標準保單。
八個月之後,被保人在哈爾濱入院治療腦栓塞、呼吸道感染和高脂血症。在調查索償期間,保險公司得悉被保人過去三年來逗留在香港的時間少於兩個月,由於被保人在投保申請書上,就實際留港的時間有所誤導,保險公司因被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拒絕發放住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