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在海外作為一種財富傳承和保護的重要工具,已經有數百年的發展歷史。家族信託把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如今在國內,家族信託也越來越受到高凈值人士重視。
信託財產不屬於債務的追償範圍,賬戶資金不受債務糾紛困擾。
當企業破產時,股票、債券、存款等都會被凍結,但信託財產不被凍結;債權人無權要求信託資產的受益人以信託資產來償還債務。
1、信託資產不用於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信託資產是獨立、不可分割的財產
根據《信託法》,信託資產一旦成立,就從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財產中分割出來,成為一筆獨立運作的資產,它不能被抵債、清算和破產。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
小故事說明:
同樣是做企業,同樣是面臨破產,欠下債務。如果沒有事先規劃,企業就會在債務危機中倒閉,將會輸得乾乾淨淨。如果企業家懂得信託、保險,完全可以把資產轉移到信託公司或者保險公司,那麼當企業面臨債務糾紛時,至少有一筆財產是屬於自己的——信託資產或者保險資產,他們不能被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