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半年,2017年這套反腐神劇《人民的名義》收視率破記錄,吸粉無數。高小琴為了她和妹妹的兩個孩子在香港設立了一個2億港幣信託,以照顧他們的一生。其中,劇里的信託基金指的就是個人信託,高小琴只是順帶提了一句,並沒有詳細說明這個問題。電視劇中,高小琴除了為孩子設立的2億港元的信託,其他的巨額資產都被公家追回了,在一片廢墟之後,留下了一點紅。
然而,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五大中國財政金融主管機關,正式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調查管理辦法》的實施公告,中國版CRS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開始在全球範圍內的金融資產大追蹤。在CRS穿透政策下,高小琴的信託能躲過追查嗎?接下來小編為你專業解讀:
一、 信託
信託這個金融工具較早其實不是個金融工具。起初的信託起源說到古羅馬時期,大約公元前510年到公元前476年的那個古老的年代。
現代信託出現在英國於11世紀。當時的基督徒們一般都是把身後的一畝三分地捐給教會,這就損害了王公貴族的利益,於是頒布法律,未經允許,禁止基督徒們將自家田地捐給宗教機構。
虔誠的基督教徒想到了對策,如果將幾塊田地轉讓給第三方,並要求受讓的這個人為教會利益全心全意服務,經營該一畝三分地,然後,將這個經營所得全部無私繳納給教會,這就是現代信託。
信託主要在16世紀形成了系統的制度。在19世紀初傳入美國,在1882年,一種新型的信託結構在美國出現,美國人將保險和信託結合在一起,由保險代理人銷售信託,創立了美國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這樣,時代前進,美國人更是將信託發揚光大,構建了國際信託現代工具,成為管理、分配家族資產的有效工具。
二、 「有信可托」
信託從誕生那天起就是與法律法規玩「道高一次、魔高一丈」的遊戲。所謂「信」,所謂 「托」,其實都是在闡釋其法律意義上的屬性。通常分為兩類「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1) 民事信託一般是他益目的的,在於維護家族利益,受益人範圍比較廣,可以是自己,還可以是家族成員。看看高小琴設立的香港信託,為自己,為妹妹的子女,都有。而商事信託就沒有這樣廣泛,一般是自益性的,也就是說,我是委託人,我也是受益人。
(2)民事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機構。在美國,通常都是親朋好友、銀行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富管理公司等,非常寬泛。但是,商事信託就不同了,受託人必須是非常單一的信託機構。
(3)民事信託的發起人通常都是那個委託人,他想設立信託,非常私隱,於是,他就來個信託契約,找個律師或會計師搭建信託架構,從而就可以設立信託了。而商事信託得有信託公司發起,整合集資,搞搞經營、管理、處置和分配。所以,民事信託就主要是稅收籌劃、財富傳承、資產保全,還有慈善捐贈等等的目的,而商事信託就是為了錢生錢,說句很in的話,就是 「互聯網+下的大數據融資」。
(4)美國信託特別複雜之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 「私人定製」。 「私人定製」和非常個性化的契約合同,是民事信託非常突出的一個特點。所以,我們才會看到,高小琴的香港信託,是高度個性化,高度定製化,高度又高度的量身定做的,絕對是用來滿足高小琴和高小鳳,以及所有子女的成長、教育、娛樂、生活、家庭的私人定製產品,打造高端、大氣、上檔次的一流品質生活的利器。因此,每一份民事信託,較典型的就是我們常常稱作的家族信託,其合同契約都是量身定做的,不可能有第二份,也不會使用統一格式的合同契約範本,如商事信託那樣的固定模板,套個PPT模板,就是PPT的包裝。
三、 香港的信託
高小琴設立的信託在香港。香港法律制度本質上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特點是法律由判例、規定、條例和單行法一系列的法規組成。香港信託法主要在1934年開始成文,非常之早。根據目前我們能看到的法規條目,主要有1934年制訂的《信託法例》、《受託人條例》和1970年制訂的《財產恆繼及收益累計條例》,以及,香港立法會在2013年底頒布實施了新的《信託法》。
新的《信託法》涵蓋保險權益權力、委託權力、特許經營投資能力,規定了反強制繼承權規則,使得香港信託具有國際一流的競爭能力、高度又高度的靈活性、透明又透明的權責歸屬,訂製又訂製的個性化特點。這是較好的信託,所以,我們能看到人們津津樂道的邵逸夫家族信託、李錦記家族信託等等。
四、CRS 穿透
2017年1月1日起,全球稅收的遊戲規則改變了。面對世界經合組織OECD自從2014年推出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的推出,全球有跨境資產配置和投資的高凈值人士立刻警覺起來,一個顛覆以前所有稅務籌劃方式、法律結構搭建、財務信息隱匿和稅務身份認定的時代來到。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一個以反避稅為直接目標的全球行動方案,在2017年1月1日相繼在香港、瑞士等地落地實施後,讓人們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稅務籌劃在全球化資產配置中的絕對地位。人們發現,在跨境資產配置中,稅務籌劃成為一切財務計劃和法律結構的焦點和基礎。缺少稅務籌劃的重要部分,跨境資產配置的任何搭建方式和結構性調整都是徒勞。缺少稅務籌劃的優先考慮,跨境資產將面臨裸奔時代。
信託架構在香港、美國和英國的法律法規已經非常完善和多樣。在吸取了美國FATCA法案下對世界上信託架構較多樣類型的申報機制和分類經驗後, CRS同樣有專門針對信託架構的申報機制。
在OECD公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操作手冊》的第二部分的第6章,就以大量篇幅來闡釋信託在CRS實施時如何界定是金融賬戶FI,還是非金融實體賬戶NFE,並對實際控權人有非常詳盡的判定原則。
香港在2016年6月22日通過新《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後,也發現人們會選擇信託規避CRS。於是,香港稅務局於2016年9月9日發布《金融機構進一步操作指南》,專門在第17章,對信託作出穿透申報的決定。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香港金融機構會依照CRS這一全球統一標準,開始收集非香港稅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賬戶信息並陸續上報至香港稅務機關。
香港稅務局將從2018年開始,跟與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參與國(地區)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及修訂議程,專門討論落實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較新情況,立法會隨即發布文件,承諾將全面提速反避稅涉稅信息交換,涉稅信息交換擴大至所有承諾實施的100多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立法會於2017年3月16日作出建議決議,就香港的「 申報稅務管轄區」 名單, 除了現時已在名單上的兩個稅務管轄區(即日本和英國)的基礎上,一次性加入71 個准夥伴及一個確認夥伴(即韓國),並由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即所有財務機構由該日起有責任識辨74 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賬戶, 並就該等帳戶收集資料。
具體操作,香港金融財務機構在2018年作第一輪申報時, 須就72 個新增的申報稅務管轄區提交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資料;並就日本和英國提交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資料。至於隨後的申報年, 財務機構須就列作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所有稅務管轄區, 向稅務局提交全年資料。
特別是此次修訂的申報稅務管轄區名單中,「中國大陸」赫然在列。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動交換信息的金融機構包括:託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等。所有在香港的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換的對象。
就交換的信息內容而言,會被交換的大陸投資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等。而會被交換的賬戶信息則包括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餘或現金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的總款額。其中涉及的金融賬戶則包括:託管賬戶、存款賬戶、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負債權益等。
同時,從目前所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只要在香港擁有金融資產的非香港稅務居民都是申報的對象。舉例來說,如果以中國大陸身份在香港開設個人銀行賬戶、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離岸信託、實體賬戶或投資賬戶,基本上都會進入盡職審查程序,甚至複核審查程序和特別審查程序,從而成為香港金融財務賬戶在CRS中的資料交換對象,其所有賬戶信息將會在中國稅務總局收到後進行中國境內的盡職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