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保險圈」發布的一篇文章:關於英國保誠拒賠ZM同志的案例討論!香港保險資訊網有看法!事件的倒序大致是這樣的:
- 2017年/最近,保誠作出決定:拒賠、撤銷保單,不予退回保費;
- 2017年4月,ZM先生(29歲)向保誠索賠;
- 2017年2月,ZM先生(29歲)被確診腎衰竭;
- 2015年9月,ZM先生(28歲)投保保誠危疾保障計劃;
- 2015年2月,ZM夫婦遇車禍,ZM(27歲)在深圳醫院驗血結果顯示肌酸酐及尿素偏高;
- 2014年,複查顯示ZM先生(27歲)肌酸酐較之前明顯升高;
- 2009年11月,ZM先生(22歲)因腰痛於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住院6天,活檢結果顯示輕微腎小球發炎並確診慢性腎功能不全(CKD3期)、驗血結果顯示肌酸酐及尿素升高、驗尿結果顯示有尿蛋白;
保誠發出的拒賠通知
ZM先生交予保誠的說明信件
文章對事件的簡述的確很簡,簡要到輕輕提及2009年腰痛住院、2015年血檢有不正常指標(未就醫)。如果讀者沒有詳細閱讀保誠的拒賠信內容,很容易被誤導,以為保誠的拒賠過於苛刻。
腎小球發炎:腎臟是由一百萬個腎元形成,腎元是由腎小球及腎小管所成。當腎小球發炎時,無法過濾血中廢物及體內多餘的水份。如腎小球腎炎無法控制,則腎臟功能會衰失,而最後導致腎臟衰竭。
肌酐與腎功能不全:肌酐的含量與腎功能不全病情密切相關,專家按照肌酐含量將腎功能不全病情分為四個時期。下面來看看中國的 CRF 和美國 CKD 對慢性腎衰竭的分期:
中國 CRF 分期
美國 CKD 分期
可以看出,2009年ZM先生被確診CKD3期,情況已經不容樂觀,屬於比較嚴重了,況且2014年複查結果顯示肌酸酐較之前明顯升高(文章並沒有透露具體數字)。這樣的身體狀況,醫生不可能沒有提示情況的嚴重性,ZM先生也不可能無意識到身體狀況的惡劣程度。
首先,我們認為拒賠是肯定合理的,並且不退還保費也是合理的。如果這樣的案情都不構成拒賠 + 不退還保費,請問怎樣的案情才足以構成?
但令我們深感意外的是,在「香港保險圈」文章里的投票顯示,截止至10月13號凌晨1:30am的投票結果,57%的投票人認為應該給予客戶賠償。真的不可思議。
我們在上面已經提到過,作者對案件過程的描述極簡,一些事關重要的事實竟然沒有描述出來。並且在文末也提到:「根據對客戶的了解,客戶騙保的可能性很小」。令人有理由相信他們之間的關係要麼是朋友,要麼作者就是ZM先生這份保險的經手人。
作者以「最高誠信」和「絕對誠信」存在差異,質疑保誠的拒賠理據,我們表示,兩者只是中文翻譯的兩個版本,其意思都是 Utmost good faith. 即使兩者真的有差別,也不影響案件的結果。
另外,作者以「保險投訴索償局」年報里一個案例想證明保誠這次拒賠無理,似乎找錯參照物。年報的案例明顯是投保人投保當時並未確診疾病,也沒有接受相關治療。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性質。而且全篇也沒有看出有力的申訴點。
一般在投保申請書裡面的健康問卷上,(1)曾否住院/手術,(2)是否有腎病、膀胱或泌尿及生殖系統疾病,以及(3)過去N年內,接受過活體檢視、驗血或驗尿而出現指標異常,這三個獨立的問題是必然會被問到的。誠如ZM先生所說,保險顧問「比較快速」地「逐一」閱讀健康問題,任何其中一條也碰觸到了ZM先生的實際情況。沒有勾起回憶,或者忘記這樣的理據顯得不夠充足。
在另外一些個案里則關係到中介人的專業度,出現不充分告知多數出現在以下的情況:
- 投保人可以隱瞞,同時保險中介人也沒有把好關;
- 給出回佣的保險中介人「本能地」刻意略過或簡化健康申報流程;
- 國內第三方非法轉介人及香港地接人員故意引導「不須如實告知」或「盡量少告知」;
- 兼職保險的中介人以非專業的判斷,導致客戶沒有如實申報;
有些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保單里的不可抗辯條款,說只要保單生效兩年內沒有醫療記錄,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提出異議,一定會理賠。完全在放屁!
國內及香港的保險對「漏報重要事實』的最高判定都是視同欺詐或刻意隱瞞。一旦作出這樣的判定,不可抗辯條款是不再適用的。
合理就賠,不合理就不賠。這原則無關香港保險還是中國保險。在這個案件中,我們是撐保誠的。勸誡一切人士包括所謂的專業或公知不要拿這件事攻擊保誠或香港保險,這樣做反而只會暴露了自己的偏頗和虛偽。公正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