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是香港頭號危疾殺手,也是不少消費者投保危疾保險的原因。但是,我們經常聽到一些關於癌症有買無賠的新聞,令消費者對香港保險危疾產品信心大減。所謂香港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其實就是癌症條款的模糊條款,我們諮詢了醫生顧問,發現以下模糊條款,值得大家留意。
1. 模糊條款難詮釋
醫生顧問發現,有一些不保項目相當模糊,如「交界性或低惡性潛力的腫瘤」、「非致命的癌症」,醫生亦感難以介定,這樣為保險公司提供更大的詮釋空間,受保人可能要小心地跟保險公司「捉字虱」。
2. 特別要求惹爭端
部分保險公司要求受保人提供確鑿無疑的細胞及機能組織化驗證據,醫生顧問認為這個要求很特別,難以定義「確鑿無疑」。此外,保險公司亦要求受保人需就癌症進行「主要的介入性治療或大型手術」,方可獲賠償。言下之意,假設受保人想在患病期間環遊世界,享受餘生,不接受令人痛苦的「主要的介入性治療或大型手術」,保險公司亦可因此拒賠。
3. 等候期可短可長
對於多重癌症索償的危疾計劃,保險公司都有列明第一次癌症及第二次癌症之間的等候期,於等候期內再患癌症是不獲賠償的。癌症之間的等候期可短可長,由1至5年不等;有些產品由第一次癌症確診起計,有些則由完成第一次癌症治療起計。等待期也會因第二次癌症的性質(癌症複發/同一器官, 或新癌症/不同器官)而有所不同,消費者必須留意。
4. 第二次癌症含意不同
市面上不少保險產品以多重癌症索償作賣點,保多次癌症,但保險公司對第二次癌症的定義都各具特色,有些保險公司不賠同一個器官的癌症複發,只賠償其他器官的新癌症,消費者要了解清楚,免生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