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修訂指引,包括要求香港保險公司須就2010年後曾發出的新保單,及仍有有效保單存在的分紅保單或萬用壽險產品系列,披露分紅實現率(fulfillment ratio)和過往派息率(historical crediting interest rates),有別於修訂前要求由2010年起,及於最近5年內曾發出新單的分紅產品才需要披露的做法。新規定將於明年1月起生效。該局指出,有關修訂目的是加強產品的披露和透明度,提升對投保人的保障。
分析認為,今次保監局修訂指引,令保險公司難以迴避披露要求,由於保單年期可能長達數十年,近年甚至有跨代的保單,故保險公司應持續作出披露,不該有任何披露豁免。
日前,保監局發布經修訂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和釋義文件,當中包括,保險公司須就所有於2010年後曾發出的新造保單,並於報告年度內仍有有效保單的分紅保單或萬用壽險產品系列,披露分紅實現率或過往派息率;保險公司須於每年6月30日或之前,就分紅實現率或過往派息率作出披露,以及劃一以「分紅實現率」及「過往派息率」作為中文名稱。
當局相信,透過擴大須披露分紅實現率和過往派息率的產品範圍、劃一披露的時間和所使用的名稱,潛在投保人可更有效地利用有關數據了解產品的過往表現,從而作為選擇合適產品的其中一個參考元素。
本港大部分壽險保單都是分紅保單,分紅保單的回報一般分為保證利益及非保證利益(即紅利),但保單年期可能長達數十年,保險公司能否實現銷售時於利益說明文件所述的預計紅利總額甚為重要。保監處(保監局前身)於2015年推出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就分紅保單的非保證利益,披露分紅實現率,以顯示保險公司在實踐派發預期非保證利益的表現,讓潛在投保人在決定是否投保時作為參考的元素之一。比率接近100%代表保險公司接近達到銷售時預期的非保證利益,比率低於100%則代表實際派發的金額低於銷售時利益說明所述的數額。
一般而言,保單初期的預期紅利較少,保險公司相對容易做到接近100%的實現率,保單愈接近後期,紅利金額一般會較大,所以保單年度較後的分紅實現率或更反映其長期表現。有市場人士稱,現行的規定只要求保險公司在2010年後推出,及於近5年有出新單的產品才要披露分紅實現率,部分保險公司涉嫌利用有關灰色地帶,每年都推出新版的保單,只要近5年無賣舊版的保單,便毋須繼續就舊版的產品作出分紅實現率的披露。
保監局今次就披露分紅實現率的釋義是有進步,就保單持有人對資訊的需要而言卻仍有不足,由於保單年期長,甚至有跨代保單,大部分紅利通常在20年後才出現,他認為,應規定分紅實現率最少要披露20年或30年以上,目前公開發布的分紅實現率可以把同類產品系列及保單年期,如10年以上,累計計算,建議把分紅實現率相對保單原本預期分紅涵蓋於在每年的年度報告,讓每名保單持有人可以清楚本身保單的分紅實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