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了解香港保險,都會順便問一下,香港保險合同條款跟內地保險合同有什麼不同,他們的差距在哪裡?作為香港保險從業者,也無數次給客戶發送過相關的香港保險合同範本,今天我們就兩地保險合同的差距,做一個總結,提供給大家。
我們都知道,一份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是圍繞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這三個「關鍵人物」進行的。下面,我們主要通過這三個「關鍵人物」,來談談兩地保險在合同條款方面的具體差異。
一、香港和內地保險在投保人權益有差別
投保人,簡單理解,就是提出投保申請、付錢買保險的那個人。
但實際上,投保人還有更深一層的涵義,那就是「保單或保險資產的真正擁有者」,因此投保人還被稱為「保單持有人」。
以某香港壽險保單條款為例,其稱,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權行使我們就保單所提供之任何權力或權益的人士。
具體來看,保單持有人所擁有的權力和權益主要有六個方面:
1.變更受益人(這裡需注意的是,在內地,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變更保單受益人需要同時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在香港則不需要);
2.領取退保金或保單紅利;
3.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貸款;
4.以保單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
5.更改保單的大部分資料;
6.轉讓保單(更換保單持有人)等。
可以看到,對於保單的各項變更與操作,幾乎都是持有人說了算。
說到投保人,還必須要提一個原則,即「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Insurable Interest)屬於「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之一,也被稱為「可保利益原則」。
所謂保險利益,就是指投保人對其所保標的(如被保險人)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簡單來說就是,被保險人的去世會給投保人或受益人帶來財務上的損失和困難。
根據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說法,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可被視為賭博合同而無效。
所以,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備保險利益,這也是《保險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
具體看來,投保人主要對以下四類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此之外的關係(比如兄弟姐妹、朋友、戀人)就很難投保。
除上述規定外,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因此,目前內地有部分保險公司,也接受為非直系親屬投保,但要提前簽署聲明書。
此外,目前內地及香港部分保險公司陸續推出了第二投保人服務,在簽單時直接辦理(兒童單比較常見)。合同有效期間若發生投保人身故情形,第二投保人可憑約定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成為保單的新投保人。
所謂第二保單持有人,也稱為「後備保單持有人」,是指當原本的保單持有人身故後,不需要委託律師辦理複雜的轉換手續,而自動成為保單新持有人的人。
如果保單持有人身故,根據遺產法的規定,保單現金價值為投保人的遺產,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應由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
二、香港和內地保險被保險人差異最大
香港保險和內地保險在合同條款中最大的一個差別就是被保險人的差別。
被保險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相當於 「保險標的」,也就是這份保單「投給了誰」,但未必能獲取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的狀態(是否生存、是否健康等)也決定了理賠和領取何時被觸發,以及保單何時終止。
在內地,對於非身故責任的賠償和領取(如重疾賠償、醫療賠償、年金領取、生存金領取等),被保險人一般都是保單受益人,即理賠款和領取都會直接給到被保險人。
在香港,被保險人被稱為「受保人」。除非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為同一人,或者保單持有人身故且受保人年滿18歲,否則單純作為受保人,沒有資格獲取保單的任何利益。
三、未指定受益人,香港和內地保險如何處置賠償金?
受益人又被稱為「保險金的領取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可以多於一人,並且可以提前分配不同的百分比。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已經過世,在內地,保險賠償金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在香港保險中是持有人的遺產。
所以,大家一定要去查看一下,自己家的保單,是否已經指定好了受益人,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最後,我們用兩句話總結一下內地保險與香港保險合同條款的差異:
內地保險:被保險人「最大」 ,保單利益絕大部分屬於被保險人;
香港保險:保單持有人「最大」 ,保單利益幾乎全部屬於保單持有人。
香港和內地是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決定了兩地保險條款上的差距,如有其它問題,請掃描頁面上的二維碼與我們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