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角度上分析,所有公司都有可能倒閉,但香港保險市場有120多年的歷史,從未有保險公司破產案例, 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香港保險公司歷久彌堅?
香港做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相關法規齊備、監管嚴格,但許多人考慮在香港投保時,仍不免希望對於保險公司的安全性能進一步了解香港特區政府對保險行業的監管手段。
手段之一: 授權規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的規定向保險業監督申請授權經營。
《保險公司條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組成及註冊,並包括《公司條例》第XI部所適用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公司條例》第XI部載列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有關條文。
《保險公司條例》第6條規定,除獲授權保險公司、勞合社或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承保人組織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只有符合《保險公司條例》第8(2)及8(3)條內的授權規定的保險公司,才會獲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手段之二:償付準備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須將其資產多於負債的數額,維持在不少於條例規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投保人士在面對保險公司在不可預知的情況下(例如當其經營業績或其資產與負債的價值出現不利波動時),出現資產不足以應付其負債的風險時,提供合理的保障。
手段之三:管理人員及股東的適當人選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13A及13B條的規定,任何出任保險公司的董事或控權人的人士,必須是擔當此等職位的合宜和適當人選。在進行適當人選測試時,保險業監督除考慮其他因素之外,亦會把申請人公司董事或控權人的品格、履歷及經驗加入審議。為提高此項規定的透明度,保險業監督已制定一冊有關《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說明其在執行此項規定時所考慮的因素,讓有關人士了解。
手段之四:足夠的再保險安排
《保險公司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須備有或將會作出足夠安排,為其擬經營的保險類別的風險作出再保險。
此外,申請授權的保險公司亦須符合由保險業監督發出的《授權指引》[PDF]中臚列的其他條件,以確保申請人具備足夠的財力和有能力為投保人士提供足夠水平的服務。保險公司在獲授權後仍須繼續遵守這些條件。該指引第11項列舉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申請人,不論申請人是在本地或海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申請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須同時符合該指引第12項列舉的規定。如申請人屬在海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則須進一步符合該指引第13項列舉的規定。不過,海外申請人可以選擇在香港成立一間附屬公司辦理申請事宜,在此情況下,該指引第13項列舉的額外規定則不適用。
手段之五:對保險公司的干預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7至35條賦予保險業監督權力,在保險公司出現令人關注的情況時,採取適當行動,以維護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這些行動包括:
限制保費收入
限制投資
規定由獲認可受託人保管資產
要求進行特別的精算調查
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
保險索償投訴局(以下簡稱「投訴局」)由保險業在1990年2月成立。投訴局成立了一個獨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該委員會可根據公平及合理的原則,在不受保單條款局限的情況下作出仲裁,為索償人提供一個具效率及無須花費大量金錢的途徑,解決就私人保單提出申索所引起的糾紛。投訴局有權就每宗個案作出最高達八十萬港元賠償的判決。
不是結束的結束語
保險行業,是社會金融行業最後的一道防火牆,所以從本身的經營策略,到政府監管,都是金融行業最穩健,最重要的一道關卡,香港的保險大多是優質保險公司,賠償支付能力高出其他國家和地區平均水平,客戶可以安心在香港購買心儀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