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保險業發展了170多年,之所以能如此規範,如此強大,成為全球主要的保險市場市場之一,除了保險公司自身的實力與經驗外,來自政府的嚴厲的監管也是重要原因。早在1983年,香港的保險監管制度就建立了起來,為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護航。其中,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更是香港政府的重點監督事項。
在香港,保險公司必須符合以下若干與償付能力有直接關係的最低規則
1、實收資本
目前,在香港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港元;對於那些經營綜合業務的公司或經營法定類別的保險業務,則要求實收資本增加一倍,即為2000萬港元。
2、償付準備金
償付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的資產值必須超過其負債額的一個指定數額。就一般保險業務而言,償付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在上一個財政年度的保費收入,或負債中的較高數額,該數額在2億港元以內的部分,償付準備金按其五分之一計算;而低於2億港元的部分,則需另按其十分之一計算。償付準備金最低數額為1000萬港元。
3、保險公司的董事和經營者能夠妥善地從事進行保險業務活動
為了上述目的,香港保險監管制度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及控權人必須為適當人選。控權人是指包括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5%的人士及公司的主要行政人員。
4、妥善的再保險安排
為了分散風險,所有的保險經營活動都必須備有足夠的和適當的再保險安排。 另外,香港保險業監督還會考慮到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被確認的國際地位和鞏固的財政能力,是否有可行的業務計劃,契石投資-四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經營有關業務的知識,香港保險業監督還對核算師(即審計師)和精算師的制度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並對保險公司資產及負債的評估、財務報表的具體要求都相當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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