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還有什麼優勢吸引內地客戶購買保單?

近兩年,內地保險業在互聯網的助攻下,高歌猛進,從性價比到產品豐富程度,都有了一個改頭換面式的躍升。

關於香港保險和內地保險孰優孰劣,越來越成為一個問題。這種情況5年前可能是不可想像的。到底去香港買保險還有沒有需求空間呢?

PS:內文所說的保險都是指以保障功能為導向的保險,分紅險不在本文討論範疇。

香港保險性價比很高

香港是全世界安全指數最高的城市之一,發案率之低排名世界前列。香港醫療制度健全,也為其加分不少。因此,世界再保險巨頭對香港的評級非常高,基礎保障費率非常便宜。而保險公司的費率,往往是以再保險公司的費率為底價的,甚至連承保條件都要受再保險巨頭的影響。

所以,香港保險的費率之前一直以超高性價比著稱。

香港保險還有什麼?

香港保險有一個內地保險目前無法企及的優勢,就是對人的價值的尊重。香港保險中對人的價值評估遠遠高於內地,人更值錢。

這麼說很抽象,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比如買重疾險,保額買到100萬甚至200萬,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的話,在香港是不用體檢的;而國內重疾險不用體檢的門檻大多設在50萬保額,如果保到100萬元還不要求體檢,這種產品在互聯網上都很難找到。

在內地,即便是壽險,想買到比較高的保額,也需要分多幾間公司購買才能滿足保額需求。

所以,如果保障需求在300萬元以上,去香港買保險還是有可取之處的——價格差不多,但是程序上簡潔很多,不費心。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距?這得從香港保險制度和內地保險制度的差距來切入。

01、監管環境不同

國內的保監會喜歡「大包大攬」,而香港的保險監管機構是「抓大放小」,只管兩件事情:一是誠信、合法經營;二是償付能力。

國內的保監會管什麼呢?保險公司計算費率的依據,被列入監管範圍;甚至連險種的分類都要按照保監的條條框框來設置。當然,經過近幾年躍升式的發展,在產品形態和監管範疇上確實有了改善。

以前內地是沒有單賣的重疾險的,因為在國外,大多數單賣的重疾險,自然而然包括死亡責任(即壽險保障),但之前中國保監會要求:含有壽險責任的產品,就應該分到壽險;含有重疾責任的產品,就要分到健康險。

如果一個產品,即有壽險責任,又有健康險的責任,是不能進入市場的,必須分為兩個產品:主約為壽險或一個兩全保險(死了也賠,沒死到一定期限把保額返還);而附約是一個重疾險。主約和附約不可拆分,不可單售。這些「有中國特色」的單賣重疾險,流行了很長時間,直到大概07年開始,保監會才放開了這種教條式的分類監管。

再舉一個例子。保監會規定:在內地,給未成年人買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產品,保額不能超過10萬元。這種監管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道德風險,即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額太高,可能會導致極端情況(指的是一些沒有底線的父母),這在保險史上的確發生過。但大多數發達國家防範這種道德風險的方式是:孩子的保額不得超過父母的保額,有的地區是不得超過父母保額的一半;如果有多個孩子,給一個投保,必須大家都投保。這些措施,已經能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但內地不是這麼處理的,就是教條式劃線。

正是在這種教條的監管模式下,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創新能力都大打折扣,產品的同質化都極為嚴重。

在香港,由於監管機構的抓大放小,保險公司往往更有活力,盈利能力遠遠強於國內保險公司,因此產品設計更為個性化。

不過往好的方向看,內地保險業在互聯網潮流的推動下,創新能力也在逐步得到釋放,而且可以預期,隨著網民越來越多地參與到保險產品的定製中來,個性化的產品創新正在成為趨勢。

反觀香港,這幾年在互聯網的引入方面卻持續的封閉守舊,成為桎梏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鐐銬。

02、社會發展程度不同

香港的黑幫片很出名,但香港卻是全世界安全指數最高的城市之一,發案率之低排名世界前列。香港醫療制度健全,也為其加分不少。因此,世界再保險巨頭對香港的評級非常高,基礎保障費率非常便宜。

大家可能有所不知,保險公司的費率,往往是以再保險公司的費率為底價的,甚至連承保條件都要受再保險巨頭的影響。

什麼是「保證終身續保」?

即保險公司如果承保你這一年的終身保障,今後無論你的身體如何變化,只要你肯終身交保費,保險公司就得終身提供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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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內地的保險公司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有保證終身續保的保險產品,頂多是「承諾終身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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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終身續保」,則是沒有條款內終身保證續保,就是說保險公司的條款是有條件承諾終身續保,如果產品停售,就不再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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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客戶心態不同

國內保險發展近30年,普通消費者從對保險一無所知,開始慢慢有保險觀念,特別是80後、90後進入保險消費市場後,新一代消費者對保險的認知更加回歸本質,從心態上有了很大提升,這也是最近幾年互聯網對保險發展能起到巨大推動作用的心理基礎。

但不可否認,國內還是有很大一部分消費者,依然對保險產品的「返還」更情有獨鍾。曾幾何時,內地保險市場充斥著大量高保費、返還快、還帶分紅的壽險產品。

內地消費者最喜歡的一類保險產品,就是短期繳費,三年五年繳費,每兩年開始返還,返還終身,外帶分紅,保費狂貴,保障為零的保險產品。更可悲的是,內地的此類產品收益,按照科學的計算,都趕不上銀行一年定存,但在保險公司巧妙的包裝下,客戶卻趨之若鶩。

最後,保監會不得不出手,限制此類產品的規模。我也在過去的文章中多次闡明分紅險與萬能險的弊端。

香港保險公司,除了退休金保險之外,極少這樣的產品設計(除了銀行渠道)。而在香港銀行會有客戶購買此類產品,是因為香港銀行存錢近乎零利率,保險公司給出的收益比銀行存款高,所以香港一部分客戶也有這類需求。

綜上所說,香港保險制度始終還是領先於內地,不可否認這幾年內地保險業的發展成績,但要達到香港保險業的基本素質,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話說回來,香港保險的這些優勢,都不是普通消費者做購買決定的影響因素。到底是應該去香港買保險,還是在內地買保險,你當然首先需要了解兩地保險的差異,然後只要考慮自己的保障需求(保額)以及產品性價比,就夠了。

國內保險真能「避債」嗎?

許多保險業務員在銷售保險產品,尤其是大額保險產品的過程中,會打著「資產傳承」、「避債」、「避稅」的幌子來勸說消費者。那麼,買保險真的如代理人說的那樣「避債」嗎?

01、案例

既然保單要「避債」,那在我們負債時,保單就不會被凍結。否則保單都危險了,我們如何來利用它避債?然而就在去年12月1日,徐老師在唐山中院關於「教科書式耍賴」黃淑芬一案的通報里注意到這樣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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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唐山中院對於黃淑芬案件的通報

哦,這就有意思了。說好的保險避債功能呢?怎麼唐山中院就依法凍結啦?

 

02、法律條文

在研究保單到底能不能夠「避債」時,我們首先來看看支持「避債」的論據。目前,多數代理人的依據,都是以下兩條法律條款: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關於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最高院也做出了相關解釋:

最高院《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我們可以看到,《保險法》中明確指出並確保了被保險人可以取得相應的保險金。但拿到保險金和可以成功避債並沒有實質性的聯繫。這條條款的本意是為了處理「理賠難」現象,是針對保險公司理賠的效率的一個約束,卻被許多代理人惡意曲解成為「避債」的保障!

再來看《合同法》,可能讀者對債務人債權人的概念不是很明白。通俗的說,就是A欠B錢,B欠C錢,當B還不出錢的時候,C就可以越過B,向A要錢。但是如果是人壽保險金,那麼C就無法跳過B直接向A索要。注意,這和法院能不能夠強制凍結、退保,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條說的其實是債權人不得越過債務人來求償人壽保險金。那在這種情況下,「避債」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03、到底能否避債

相反,徐老師倒是找到了不少支持法院強制執行的條款。在2015年3月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該通知一出,在保險界引起巨大反響,保險避債功能也被普遍質疑。

我們來看其中的第一、二、四條:

一、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二、各級法院應加強對被執行人擁有人身保險產品的查控,保險機構負有協助法院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義務。

四、保險機構對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協助凍結內容,既包括不允許被執行人提取該財產利益,也包括不允許將保單約定有權獲得該財產利益的權利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對保單約定的紅利支付方式進行變更, 執行法院應在協助凍結通知書中載明要求協助的具體內容。

也就是說,《通知》在要求保險公司配合法院執行上提供了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有義務配合法院凍結保單並進行執行!

04、太多案例說明內地保單已不能避債

除了浙江高院之外,也有其他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做了類似規定,並已經有了相應的判決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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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來看,通過保險避債,有時得不償失!國內大多數法院已經建立了互聯網「五查」系統,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系統查詢到相關的保單,並對其作出強制執行。

05、總結

這麼多條款和實例都擺明了告訴大家,內地保險並不具有所謂的「避債」功能。當負債時,保單的現金價值都會被強制拿去還債!(而且有的現金價值還低於已繳保費)買保險,還是得看保險條款,不要被各種保險的附加功能忽悠走,不要被代理人的花言巧語所迷惑。要記住,「保險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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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內地人可以購買香港的保險,但需要親自赴港簽署保單,這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規定。此外,內地投保人購買的主要險種包括儲蓄型保險、重疾險、壽險和醫療保險。內地人購買香港保險的主要優勢在於產品種類多樣、保費相對較低且具有全球醫療保障。
香港保險產品的保單受香港法律保護,不適用於內地的法律制度。如果發生糾紛,通常需要依據香港的保險條例處理​。
香港儲蓄型保險因收益率較高和稅務優惠政策,通常被認為是較好的理財工具,尤其適合長期儲蓄。但需考慮匯率和跨境操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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