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過仔細的諮詢和了解香港保險產品之後,跟香港保險公司代理人諮詢赴港投保資料後赴港投保,在面簽(香港保險審核過程之一)的時候,我透露了很多個人資料,不會被泄露吧?”,一客戶問我們。我說:「不會」。
不管是內地還是香港,在購買保險,保險公司會掌握很多客戶資料。這些資料屬於隱私,受法律保護。在本文中,我們將對比分析內地和保險行業在客戶隱私保護方面的狀況。
內地
在法律層次: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範疇不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保險公司在投保單、投保提示書等文件中沒有關於保護個人信息隱私的規定。
實際落實情況:
雖然有隱私法的保護,但是在實際的落實情況上面卻並不理想:
國家對泄露個人隱私的行為打擊力度不夠。保險行業資料庫保護體系存在漏洞,被不法人士利用等情況時有發生。
媒體報道實例:
2013年2月27日,據央廣報道,一家註冊地為成都的網站,通過網路出售國內多家保險公司的附加醫療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已投保客戶竟然可以在網站上查詢到其他客戶的投保信息,估計泄露的網頁高達80萬頁。
2013年3月14日,北京警方通報稱,在一起案件中,多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先後出售20餘萬條客戶信息,被詐騙團伙利用,採取撥打電話謊稱派發紅利的方式詐騙300餘萬元。
香港
在法律層次上面:
1996年12月香港地區頒布實施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成立了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該機構為獨立的法定機構,專門負責監察條例的實施。
條例規定:各保險公司無論在簽定保險合同之時,還是其他任何可能涉及到個人資料的事項,都會以書面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方式告知投保人、受保人該資料將會用於什麼目的、該資料可能移轉予什麼類別的人等,並承諾未經本人同意,不會向除聲明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個人資料。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是否接受相關促銷信息,如拒絕接受,保險公司將不得使用或轉移個人資料做促銷用途。
實際落實情況:
香港保險行業對於隱私保護的力度是非常大的,懲罰體系也很完整。從實際執行效果上面看,
香港保險行業關於隱私保護的確要比內地嚴格很多,也安全很多。
媒體報道實例:
一投保人曾經指示該公司撤換代理A,但事後依然收到代理A以該公司名義發出的推廣資料。保險公司解釋其做法是為了跟進客戶保單事宜。
經過調查私隱專員認為:前保險代理無限制地查閱客戶保單資料,違反了條例的規定。
投訴人在香港某銀行開立儲蓄及存款帳戶後,在同月收到一家保險公司的促銷電話,故向公署投訴該銀行。銀行方表示在開戶的過程中已提供了並由投訴人簽署確認的關於含有收集個人資料目的聲明的通知,即已徵得投訴人同意。
私隱專員經調查後認為:銀行方沒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在收集資料之時或之前明確通知投訴人該資料可能轉移予什麼類別的人。因而違反了條例的規定。
綜上所述
從法律層次上面,香港保險行業針對客戶的隱私保護更加細化,並且明文規定那些可以,那些不可以。內地保險行業關於隱私保護就不叫籠統,也比較粗放。
從現實執行方面,香港保險行業保護客戶隱私有專門的投訴受理機構。對客戶對隱私保護力度較大。
內地保險行業在隱私保護上面仍然不容樂觀。比如,我們經常會收到一些保險人員騷擾推廣訊息。比如,去銀行存款的時候,突然變成買保險的了。
我們寄語: 香港保險行業關於隱私保護已經較為完備,內地保險行業可以借鑒和學習。其中,小編覺得最關鍵的一個點就是應該出具更加細化的保險隱私保護規則。這樣才能徹底改變內地保險行業不被民眾信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