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很多客戶在購買香港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時,都會有以下的疑問:
1 、我是否應該申報疾病史?這會對我購買的保險產生什麼影響呢?
2 、我如何知道哪些疾病需要申報呢?
3 、我的這種病史是否需要申報?
4、 體檢數據會對我的投保產生什麼影響呢?
在我們接觸的客戶里,有相當一部分客戶是需要安排額外的體檢。那麼,接下來,我們就結合自身的經驗,為大家做出健康險核保方面的問題解答,並把以往遇到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給有意向投保健康類保險的客戶提供更多有用的建議。
請務必申報有記錄的健康狀況,這些記錄會影響到未來的理賠。因為我們知道,購買香港保險時需要客戶秉承「最高誠信」的原則,對自己留有記錄的病史作出如實全面的申報。
如果客戶違反了「最高誠信」的原則,刻意隱瞞某些病史不做申報的話,將來理賠的時候被保險公司查出來該紀錄,那麼保險公司是有權利拒絕理賠的,因為最開始簽訂合約時,由於合同簽署的一方沒有遵守最高誠信的義務,導致合同本身無效。
二 「哪些記錄算是留有紀錄的呢?我怎麼判斷自己的某些病史是否留有記錄呢」?
實際上,一般香港的保險公司是能夠使用客戶的身份證號碼在內地的三甲醫院查詢到相關客戶的就醫紀錄的,這些紀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住院紀錄,門診紀錄,甚至包括藥物購買記錄(因而,在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他人使用,因為由此購買的藥物紀錄亦有可能被查詢到而被保險公司拒保或者拒絕理賠)。
三 有朋友會問「香港保險法不是有一個『不可爭議條款』嗎?」
是的,香港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已經生效兩年以上的壽險保單『作廢』「。簡單來講,保險公司以投保人隱瞞,漏報,誤告等理由予以抗辯的期限是兩年,超過兩年的保單,保險公司便不得以此理由拒絕理賠。但是對於客戶惡意隱瞞不報的情況,該「不可爭議」條款則無法達到保護該類客戶的利益的作用。因此,為了避免大家由於不了解情況,沒有做出充分的披露而被誤判為「惡意隱瞞」,我們已經為大家總結了常見疾病的申報列表,供大家投保時參考。
只有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的健康狀況在公司可以接受的風險範圍以內,保險公司才願意接受該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如實告知中沒有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地陳述過往病史,或者選擇隱瞞、故意不回答、甚至編造虛假情況來欺騙保險公司,就會影響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風險判斷,有可能會使保險公司蒙受損失。
如果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按照中國新保險法的第十六條: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因為怕被拒保而不進行如實告知是大家都有的一種心態,完全可以理解,也上升不到道德的高度。實際上,選擇不如實告知就相當於進行了一次賭博:要麼就是全身承保,要麼就是完全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