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
這些資產將依據CRS協定,披露給本國的稅務局。比如近年來,很多人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購買香港大額保單(具有現金價值的)。而現在香港也簽署了CRS協定,香港的保險公司要將境內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二. 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所謂殼公司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是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前面介紹過,CRS是穿透實施,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兩個層面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只怕是很困難了。
三. 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
CRS對福建、廣東、山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是一次大危機。之前,很多老闆的運作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大多會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就直接進入到境外的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的優惠。
但CRS會導致其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的是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問題,更重要的他們在境外設立公司還有25%企業所得稅問題,過去可能長達十年都沒交過內地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成本可能高達40%。
四.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
中國首批富豪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紐西蘭、開曼群島等等,都成為這次CRS簽約國。
CRS在兩種情況下會對信託造成影響:當該信託為申報金融機構;當信託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並在申報金融機構持有金融賬戶。
屆時,將根據信託架構內的該公司的稅收居住地和信託受益人的稅收居住地分別進行信息彙報,最終是彙報給中國大陸稅務當局。
另外,不是所有的資產都會受到CRS的影響,如果信託下的資產全都是房產或者遊艇等實物資產,那麼這個信託可能不會受到CRS的絲毫影響,因為其自身很難被分類成金融機構,而且也不與其他的金融機構存在關聯。
當然,家族信託的本質功能不是避稅工具,而是財富傳承及債務風險隔離。
五.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國家公務員被查出在海外擁有大量財產,那很可能要面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調查。
六.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七.財富管理從業人員
包括銀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代理人、理財顧問、境外投資理財人員、從事家族辦公室人員、境內外稅務師等等。
一方面,CRS實施顯然會帶來客戶資產配置地域及類型的改變,對有些行業有所衝擊,客戶一定要考慮將原來既有金融資產要不要改換財產類型,而且還會對將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有所顧慮,最起碼客戶是需要對資金收入合法化、換匯出境合法化、納稅義務完成合法化都做好準備才敢作境外資產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執行細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能面臨被機構詢問其服務客戶的情況,同時也有一定的職業風險(因為CRS標準規定,如果金融從業人員誘導客戶作虛假陳述或是欺騙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未如實陳述,不僅面臨罰款,還有可能被刑事起訴坐牢)。從此,客戶經理或保險代理人與客戶相處交流關係就變得敏感而微妙起來,對自身的職業風險防範也會一個重要課題。
注意:境外保險會被徵稅嗎?
不會。中國國稅局明確,CRS並非是一種增加的稅收,而是把原本應該收的中國居民的海外稅項給收回來。
假如你在香港購買了大額保單,雖然你的保單信息會被披露。但根據中國稅法保險賠款是在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內的。而對於保險紅利,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質上並沒有在保險上徵收個人所得稅。
雖然不徵稅,但還有兩個潛在風險,一是大額保單是否會牽涉到規避外匯管制。目前國內個人每年只有五萬美元外匯額度。二是有非法收入的客戶要擔心被披露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