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千變萬化,需量身定製,每個家族的具體情況不同,要根據家族議事的習慣來設定。家族信託是世世代代的事,需要專業團隊反覆推敲打造,不是買個文件,把名字填進去這麼簡單。
有觀點認為,中國的信託制度不完善,只能做理財信託,無法實現真正的家族信託,然而事實是怎樣的呢?
- 2001年出台的《信託法》中已規定得很清楚,一個信託關係裡面需確定誰是委託人,誰是受託人,財產關係怎麼來定。中國的信託法律關係的基本規則上已經與國際接軌,是一部比較先進和前瞻的法律。
事實上,世界各國的家族信託大多數都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進行長期的實踐探索,之後才逐步明確規則。中國的《信託法》在吸收借鑒他國成果的基礎上,確立了家族信託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一個更好的開端。
首先明確一點,家族信託是專為財富傳承設立的管理工具。家族信託中的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只要設立了合理的信託條款,即使委託人去世,哪怕受益人不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用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家族信託也能按條款運行。
此外,由於家族信託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因此在財富傳承時,可大大優化稅務負擔,這變相的地也保護了財富的完整性。
誤區四:民事協議可以取代家族信託
許多高凈值人士在處理婚姻、繼承、監護或其他家庭事務的時候,會習慣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婚前財產公證、婚內財產協議、監護協議、遺囑、遺贈撫養協議來解決。然而很多時候這些協議並不能完全滿足當事人的需求,甚至會帶來諸多的麻煩。例如,如果採取協議方式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進行約定,很可能被認定是無效的。
和民事協議相比,家族信託能夠有效解決三大問題:
- 家族信託是委託人單方與受託人之間的協議,不需要家庭成員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託人意願不讓家庭成員提前知曉相關安排;
- 家族信託受《信託法》調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繼承法》裡面一些不符合當事人意願的法規約束;
- 家族信託對財產採取持續管理和隔離管理的模式,無論財產如何變動,都會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實施。
2012年開始,國內一些媒體和機構研究報告提出,由於信託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股權、房產很難作為家族信託管理的財產,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 股權:新公司法規定,只要公司股東名冊作了登記,股權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明確了工商登記不是股權轉讓生效的條件,也就是說,未辦理股權的工商登記不會導致信託不生效。
法律修改帶來了家族信託發展的契機,股權納入家族信託之中的障礙已經掃除。
- 房產:信託公司普遍缺乏將房產納入家族信託的動力,原因在於設立和管理成本較高。在許多城市,契稅、營業稅加上土地增值稅等其它稅收最高甚至可能達到20%。這些稅收成本雖然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予以減輕,但稅收籌劃也意味著成本。
將房產作為家族信託管理的財產,雖然存在一定的市場和經濟障礙,但從法律制度上考量,本身並不存在實質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