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會問香港保險公司會倒閉嗎?對於這個問題,我會回答,不會,因為香港保險公司都有非常完善的監管體系,有人會拿2008年金融危機來說事,我想問一下,2008年金融危機,哪個香港保險公司倒閉了?那麼香港保險公司會受到哪些嚴格的監管措施呢?
手段之一︰授權規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的規定向保險業監督申請授權經營。
《保險公司條例》第6條規定,除獲授權保險公司、勞合社或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承保人組織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只有符合《保險公司條例》第8(2)及8(3)條內的授權規定的保險公司,才會獲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目前,在香港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港元;對於那些經營綜合業務的公司或經營法定類別的保險業務,則要求實收資本增加一倍,即為2000萬港元。
手段之二︰償付準備金為投保人提供強大保障
當保險公司被收購後,投保人一定關心自己的保單權益會否受到影響。保單是保險公司其中的資產負債,在收購或合併後,必須承接已有的保單及條款細則,確保已存在的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香港保險公司是受香港保險業監管局規管及發牌照許可證,同時受《保險業條例》法規監管。在港營運的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股本需求和償付準備金,同時要有足夠的再保險安排等。
在嚴謹的法規監管下,確保在港保險公司必須有充足償付金額。保險公司需要向保監局繳立一筆準備金。所謂的償付準備金,即是保險公司能夠短期內付出的賠償金額。同時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25 a條規定,在港保險公司維持一定的資產數額包括償付準備金額不可少於業務凈負債的80%。同時,根據《香港保險公司條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能低於150%,保監局將禁止該保險公司繼續銷售新保單,直到償付比率高於150%為止。
手段之三︰管理人員及股東的適當人選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13A及13B條的規定,任何出任保險公司的董事或控權人的人士,必須是擔當此等職位的合宜和適當人選。在進行適當人選測試時,保險業監督除考慮其他因素之外,亦會把申請人公司董事或控權人的品格、履歷及經驗加入審議。為提高此項規定的透明度,保險業監督已制定一冊有關《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說明其在執行此項規定時所考慮的因素,讓有關人士了解。
手段之四︰再保險對保險公司提供穩固的保障
保險公司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資產,因此嚴謹的法規監管才能使保險公司穩健發展。與此同時,保險公司需要為其公司的風險系統作出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保監局已制定一份有關《再保險指引》的一般守則安排,目的更進一步保障投保的權益。很多學者都提及保險公司是金融行業的最後防火牆,保險公司其資產龐大,背後的投資以政府國債佔比較多,除非政府倒閉,因此保險公司直接倒閉的可能性比較低。
若被收購合併後,新保險公司必須繼續承保,條款不能改變。只有成功轉移保單到新公司或支付已有的保單,保險公司才能批准破產。保險公司需要為該公司投再保險計劃,尋找第三方分擔風險,為整個行業的穩固更可靠。
手段之五︰對保險公司的干預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7至35條賦予保險業監督權力,在保險公司出現令人關注的情況時,採取適當行動,以維護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 限制保費收入;
- 限制投資;
- 規定由獲認可受託人保管資產;
- 要求進行特別的精算調查;
- 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
保險索償投訴局(以下簡稱「投訴局」)由保險業在1990年2月成立。投訴局成立了一個獨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該委員會可根據公平及合理的原則,在不受保單條款局限的情況下作出仲裁,為索償人提供一個具效率及無須花費大量金錢的途徑,解決就私人保單提出申索所引起的糾紛。投訴局有權就每宗個案作出最高達八十萬港元賠償的判決。
手段之六︰新成立香港獨立保監局對保險公司監管更嚴格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17年6月26日起取代保險業監理處規管保險公司,接手保監處的法定職能。保監處將於同日解散,同時保監局將全面接手現時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的職務,三個自律機構包括:香港保險業聯會、香港保險經紀協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
保監局將行使新的法定權力,以履行有關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及規管職能。那麼保監局對於中介人的監管由自律監管升級為法律監管。加強對中介人的監管,對於客戶的保障是非常大的改進。
總結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到香港保險公司是不會倒閉的,萬一倒閉的話,您投保的保單權益是不會受到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