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說的香港保險能避債,說的都是香港儲蓄類保險,像醫療險、重疾險、意外險等,就沒有這種功能了,為什麼香港儲蓄險能避債呢?真實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實香港保險產品能否避債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
1、債權人是否知道債務人資產轉移到香港保險的事實。如果債權人不知道香港保險資產的存在,也無法向內地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因為香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信息保護極其注重,所以基本上只要客戶本身不說有這份保單的存在,也就沒有人知道。
2、內地法律是大陸法系,香港法律繼承於英國,屬於海洋法系。內地法律條文能不能在香港執行是個很大的問題。即便內地法院判決,要求債務人的香港保險資產強制執行,依然會面臨內地判決在香港失效的問題。這也是很多問題官員和問題商人,一有風吹草動就跑到香港的原因。
早在1999年3月30日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施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司法文書的安排》,為內地和香港打通一點點司法障礙。香港也有《香港執行有關外地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但是由於兩地對相關安排的執行過程都非常繁瑣,標準也非常嚴格,所以內地的很多司法判決依然是無法在香港得到執行。不得不說,香港法院是否會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結果,強制凍結債務人在香港的保險財產還存疑。
3、香港法律關於保險避債的相關規定。由於香港法律體系是海洋法系,判決會參考過往的判例。
因為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並非幫助債務人實現避債,無論是在大陸法體制之下還是在香港法的規則內,保險的本性還是分攤損失和經濟補償。至於妙用保險實現避債之功效,有必要在內地與香港不同的法律語境之下有針對地分析,方能得出正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