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購買香港保險後,投保人都會收到香港保險公司寄出的保單,保險保單最為有價憑證,是有極大地現金價值的,需要投保人妥善保管。在投保時,對於保單中身故受益人一欄,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該指定還是法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香港保單中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區別。
保單受益人
保單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一句話概括,就是保險公司把保險金交給誰,誰就是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的分類
保險受益人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定受益人;一類是法定受益人。
投保時,很多人會覺得「法定受益人」就是最親密的家人,就算不寫上他們的名字,最後遇到了保險事故,賠償金也是給他們。但事實並非如此,投保時不指定好受益人,最終的賠償結果可能與你的投保初衷大相徑庭。
所以受益人的指定至關重要,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做好規劃,一方面能避免保險金的繼承糾紛,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險金成為遺產,不必用於償還債務也可免徵遺產稅。(若國家正式起征遺產稅)
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金按照遺產法規定按繼承順序分配保險金。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就只能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法定受益人的3種情況:
1.保險中,投保時沒有指定受益人;
2.指定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它受益人;
3.受益人放棄或喪失受益權,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 法定繼承順序規定。
《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順序人健在將平均分配,如果第一順序人不在或自願放棄保險金才將由第二順序人平均分配。
指定身故受益人
指定身故受益人是指在購買保險時被保險人指定了保險金賠付人,未來發生保險理賠,保險賠款都將由指定受益人全部繼承,或按照被保險人指定比例繼承。指定受益人沒有人數的限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個人或者同時指定幾個人為受益人。
誰有權利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均有權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無獨立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1位或1位以上,按照順位排列1、2、3。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果第一順位在世,那麼第一順位的人可以領取100%的身故保險金,如果第一順位不在世的話,那麼第二順位的人則可以領取100%的身故保險金,以此類推。
同一順位可以指定2位或2位以上作為受益人,每個人都事先約定好受益比例,各自領取受益份額。比如指定A和B同時作為受益人,一人50%。
指定身故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哪個好?
如果購買香港保險時無指定身故受益人那麼保險賠付金視為遺產繼承,而香港保險屬地原則使得保險的理賠適用香港遺產繼承法,因有別於內地,如果購買當時沒有指定受益人會造成後續的保險理賠金申請產生大量的繁雜手續,不利於保險理賠。
如果指定了保單的受益人,那麼被保險人身故後,指定受益人所要提交的材料比較少。只需要提供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受益人的銀行賬戶、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以及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
但如果是法定繼承人的話,還要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操作起來比較複雜。此外,按照我國的《繼承法》要求,法定繼承人是有先後順序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些對象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雖然規定了繼承順序,但在實操中可能會有一些糾紛,這些例子在現實中比比皆是。
對於一些高凈值人士來說,他們可能會把人壽保險作為財富傳承的一個手段。然而一旦遇到風險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賠給誰”便成了個核心的問題。不指定受益人就可能存在”錢被不想分到的人分走”的情況。
曾經有位內地投資者在香港購買保險時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導致理賠金長達兩年都遲遲沒有順利申領,為此他將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律師費用拿回這筆賠償金,因此,購買了香港保險的朋友最好去確認一下自己的保單合同上有沒有指定了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如何設定?
首先單身人士建議將受益人設為父母,養兒一百歲常憂九十九。此時受益人設置為父母可用於老人的晚年生活補償。
其次為已婚成家人士建議將受益人設為配偶或子女,此時保險金將作為夫妻或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補償。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指定受益人的信息一定要明確,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如”妻子”、”孩子”,而應該明確指出姓名和身份證號,以免日後引起糾紛。
另外受益人可以靈活的調整,在人生的不同階段隨時變更,人性化的滿足投保人的需要哦!
綜上所述,和法定受益人相比,指定受益人:更「任性」,保險金想給誰就給誰;更「保險」,保險金受益權大於債權;更「合算」,免徵所得稅;更「簡單」,保險金領取手續簡單便捷。一句話,購買保險,受益人「指定」優於「法定」,因此在購買香港保險時,你應該考慮清楚是否要指定受益人,該指定誰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