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香港保險代理人會刻意誇大「2年不可爭議期」這個條款,有代理人會故意跟客戶說:某個疾病你不需要申報,反正兩年後沒事的話,就可以引述不可爭議這個條款而得到豁免。這是對這個條款的誤解。這也是導致很多賠償時候糾紛的最大原因。現在國內雖然也同樣有這個條款,但是因為誤導銷售的緣故導致無法索賠也很常見。因此,大家要特別留意。
首先,已經確診的疾病都需要申報,所謂確診就是在正規的醫院有確實的醫療記錄能夠顯示的確診。雖然有些疾病並不會影響到保單的核保,但是只要留下記錄了,就應該申報一下,然後提供相應的報告證明。這樣就萬無一失。
那麼,保單中的「不可爭議條款」到底是怎麼回事?香港的保險索償投訴局有專門解釋:
「不可爭議條款」是人壽保單中常見的條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單生效一段時期(通常為期兩年),即使保險公司其後發現保單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沒有披露所知範圍內任何對簽發保單的重要事實,如果並無欺詐成份,則保險公司不可以就保單提出爭議或抗辯。
不可爭議條款並不適用於任何附加契約,因此所有附加契約均不受這兩年「並非欺詐」期的限制,如果沒有披露的資料對簽發保險合約至關重要,則無論保險合約繕發多久,保險公司都可以提出爭議。
這個條款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書裡面都會有。有幾個要點要注意:
1. 不包含附加契約——主要就是住院附加險和意外附加險。住院賠償是賠償糾紛的主要戰場,而不可爭議這點主要牽涉的就是有嚴重的隱瞞病情的情況存在。而保險公司對於任何附加契約的隱瞞是有理由不作出任何賠償的。
2. 保單生效期必須是2年以上,之後才發生的糾紛。
3. 無欺詐成分。這點其實就真的看保險公司有沒有辦法證實確實存在欺詐可能。
一般提供欺詐的證明,無非就是確鑿的醫療記錄等。若是無法找到能夠證明受保人的欺詐行為,「不可爭議條款」就會幫到受保人。其實這個條款在這方面非常有幫助。因為的確有很多疾病是投保人在申請時候不知情的——哪怕是一些很嚴重的疾病,直到後期晚期才會被發現。若是沒有這個條款,投保人將很難解釋自己是否在投保時是完全健康的——因為確實沒有必要為了投保而去做一個全面的體檢。
但反過來說,若是確實有明確的醫療記錄甚至還在治療中,卻選擇不申報,那麼即使在保單生效2年之後,保險公司依然可能找到醫療記錄作為證據而認為投保人是「欺詐行為」,而這時「不可爭議條款」則不會站在投保人這邊了。
總而言之,香港保險從條款上確實做到了人性化處理,並且以白紙黑字的形式來保障了誠信的投保人。而大家也千萬不要因為誤解這個條款,而隱瞞某些重要的疾病信息,最終導致賠償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