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權益
凡購買人壽保險,客戶都有冷靜期權益,但是投保人必須在冷靜期內寫信通知保險公司撤銷保單,方可取回保費。
如果投保人想取銷保單,必須確保有關書面要求在屆滿日或之前送抵保險公司的註冊地址。投保人應該保留信件副本;為安全起見,還可致電保險公司專責部門,以便確定對方已經收到撤銷保單的信件。
請緊記單單通知保險代理撤銷保單,並不符合手續,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於冷靜期內收到申請退保的信件,則表示投保人放棄行使冷靜期權益。
冷靜期的定義
1. 「冷靜期」旨在讓剛購入新壽險保單的投保人於一段合理時間內,再三考慮是否願意承擔壽險產品的長期契約。
冷靜期的適用範圍
2.「冷靜期」適用香港保險的一系列壽險產品,香港保險業聯會(下稱「保聯」)會不時予以增訂。
3. 「冷靜期」的時段為將保單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或將《通知書》(見第4條)發予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21天, 以較先者為準。
4. 《通知書》必須通知保單持有人保單已經可以領取,及「冷靜期」的屆滿日。《通知書》應提醒保單持有人,他/她有權再三考慮投購人壽保險產品之決定,以及如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可獲發還已繳保費。《通知書》亦應提醒保單持有人,在《通知書》簽發日期後9天內,假如仍未收到保單合約,便應直接聯絡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部(提供客戶服務熱線號碼)。
5. 保險公司應保留《通知書》副本或確認保單已送出之收據。若有爭議或合理投訴時,保險公司須提供《通知書》或保單已送出的證明文件。
6. 提醒壽險會員:
甲)
中介人培訓資料和內部指引訂明:
i)
準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時,保險中介人必須向他們說明他們可享有「冷靜期」權益和「冷靜期」的屆滿日;及
ii)
如果保險中介人負責代表保險公司派發保單,則必須儘力於保單簽發後,並符合第4條及第6條規定之合理時間內,將保單交付保單持有人。
乙)
制定內部監控措施確保和證明:
i)
在保單簽發後9天內將保單交付保單持有人;或
ii)
在保單簽發後9天內,發《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說明保單已經可以領取以及「冷靜期」的屆滿日;
及
丙)
遇到客戶於第3條條款訂明的時段過後要求退還保費而遭保險公司拒絕者,保存有關投訴或爭議紀錄,以備在保聯要求時,提供該等紀錄。
7. 在符合下列第8至12條的規定下,保單持有人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新保單,並取回已繳保費。
8. 除了「非投資相連整付保費」保單外,所有「非投資相連」的保單,均可獲得退還全數已繳保費。
9. 但凡是「投資相連」和「非投資相連整付保費」保單,保險公司退還保費時,有權在已繳保費中扣除「市值調整」。
10. 「市值調整」只可用來計算兌現資產時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該等資產是保險公司按有關壽險保單的保費所作出的投資;因此,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時支出的費用或傭金,不得計算在「市值調整」之內。
11. 如果是「投資相連」保單,保險公司必須在壽險計劃銷售說明書內披露引用「市值調整」的權利,並必須準備資料說明計算「市值調整」的基準,以供保單持有人填寫投保申請書前參閱。
12. 至於「非投資相連整付保費」保單,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前,在函件或在產品推銷刊物上提醒準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有權引用「市值調整」。
投保申請書上的《「冷靜期」權益聲明》
13. 投保申請書籤署欄的正上方必須印上《「冷靜期」權益聲明》(《聲明》),《聲明》細則詳見於「投保申請書上的《「冷靜期」權益聲明》用詞指引」(附件二)。
14. 《聲明》的文字型號不能小於申請書內其它聲明的文字型號,而且不能小於8號。
15. 《聲明》用的語言,必須與申請書其它部分一致。
於保單簽發後知會保單持有人
16. 於保單簽發時,保單持有人必須再獲提醒保單附帶的「冷靜期」權益。
17. 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致函通知保單持有人,或將《聲明》列印或以標籤形式張貼在保單封套/封面上。
18. 《聲明》用的語言,必須與通知客戶保單已經簽發的其它往來函件的語言一致。
19. 《聲明》的文字型號不能小於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