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既是兩人感情的歸宿,也天然伴隨著一次財產的轉移和再分配。
在流行閃婚閃離的當下,婚姻已經成為一項高風險投資。如何提前界定個人和夫妻共有財產,已經成了預防婚姻風險的必要措施。
從案例看婚姻中的個人財產
女兒出嫁之前,父母贈予女兒一套房產,價值2千萬元,登記在女兒名下屬婚前資產。
但女兒婚後不久,小夫妻商量把公寓賣出,所得款項,買了一套別墅,其中新房的一點差額由男方家庭出資,房產登記在小夫妻雙方名下,未註明各自份額。、
婚後一年,小夫妻鬧矛盾離婚,別墅作為夫妻共同資產分割。因雙都不想拿出補償給對方一半份額,除去稅款,只好出售別墅。
別墅出售並未增值。兩人平分售房款,每人不到一千萬元。女兒的婚變導致女方家族損失了一千萬元。
此案例可以看出:婚前房產,在婚後一旦被出售,再購置房產,很容易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一旦發生婚變,將會被分割。
婚姻中個人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1婚前房產在婚後被出售,再購置房產,很容易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在在子女婚前對其有現金支持,如子女婚後在婚前這張卡上存了錢,即變成婚內資產與婚前財產的混同,就又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在子女的婚後贈予,優先推定為是贈予小夫妻雙方。
4夫妻是經濟共同體,即使有夫妻財產約定,也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仍需要為配偶一方的債務負責,除非債權人在夫妻財產約定上簽字。
婚姻中永久不能變更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購買人壽保險屬於個人財產!
《保險法》第61條,保單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合同法》第73條,保險收益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法律規定,香港保單更不可分
香港法律規定,投保人是保單的唯一持有人,任何第三方(包括機構,如法院),都不能強制執行保單的任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