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購買香港保險的時候通常會被幾個名詞搞混「投保人」「受保人」「保單持有人」等等,一般情況下在為自己進行投保時,你便是這份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投保人」「受保人」
但隨著保險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會在孩子還小的時候便為其配置好相應的保險,因此大部分都是以父母親作為「投保人」,孩子作為「受保人」
那有沒有試想過,當「投保人」或「受保人」任何一方都出現問題(例如投保人不幸身故,受保人是否成年、投保人如果違法犯罪但保單此時發生理賠如何處理等。)
那保單的權益歸屬問題該如何劃分判定呢?
本文將就此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探討,希望能為正在了解保險相關問題的朋友提供一定的參考意見。
在進行討論前,我們先來解釋一下各個名詞的含義:
投保人:申請投保保單的人,也是保單的擁有者;
保單持有人:一般指投保人,但也有中間更換過投保人的情況,此時新的投保人就是保單持有人;
受保人:保單指定的投保標的,即受保障者;
受益人:能夠獲得受保人身故理賠金的人;
受益人又分成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詳細解釋可以參考往期內容:
投保人先身故,保單權益如何處理?
如果受保人身故了,問題就相對簡單一些
只需要看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再判斷保單的理賠應該給指定受益人還是法定受益人即可。但是當投保人身故時,問題的解決方式並非是理賠金的歸屬,而是保單權益的歸屬。
前提:投保人和受保人並非同一人。
當保費還未繳納完畢,且未有投保人豁免時
受保人(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或自己(成年)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帶上其他投保人的法定繼承人,前往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否則若兩年內未有續保繳費(三月未繳納,兩年復效期),則保單會被強制解除,現金價值按照遺產處理;
當保費已經繳納完畢,或有投保人豁免時
受保人可以按照第①條中的方式進行更改,也可以不做任何變更。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已選定第二投保人(後備持有人)
那麼投保人身故後,如果受保人已滿18歲,則受保人自動成為投保人;如果受保人仍未滿18歲,第二投保人會直接變更為投保人,而非按照第一投保人之遺產處理。
投保人受保人同時身故,保單權益如何處理?
首先,無論投保人是否身故,受保人都已經身故,所以給付理賠金,且一定是受保人的遺產。其次,這個問題需要建立在未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之上,否則無論是內地還是香港,保單都會直接將理賠金給付予指定受益人。
前提:未指定受益人。
如果受保人是未成年人
那麼理賠金歸屬於保單持有人;
如果受保人是成年人
在無法確定誰先死亡的情況下推定年長者先身故。
假如年長者是受保人
那麼理賠金將按照受保人的遺產進行法定繼承,此時若投保人是受保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由於投保人在受保人之後身故,所以投保人將會獲得法定繼承的理賠金,並按照其所分配得到的份額作為遺產再進行一次法定繼承;
但假如年長者是投保人
投保人先死亡,受保人後死亡所獲得的理賠金就和投保人沒有關係,將作為受保人的遺產進行處理。如果此時投保人亦是受保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其受益權取消。
受益人和受保人同時身故,保單權益如何處理?
前提:已指定受益人。未指定的情況下算受保人的遺產。
如果受保人是未成年人
在無法確定誰先死亡的情況下推定受益人先身故,理賠金將支付給保單持有人。
如果受保人是成年人
在無法確定誰先死亡的情況下推定受益人先身故。那麼此時即可按照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將理賠金作為受保人的遺產進行處理。當然如果有指定1個以上的受益人,則按照保單寫明的分配比例先進行分配,而後剩餘的部分按照順位繼承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
總結
總之,除了注意這些點以外,購買保單還有一些必備的操作,需要在投保期間做好——
- 時常檢查受益人的狀態,以防止保單出現身故理賠時受益人又出現問題。內地受益人的指定需要受保人的同意,香港受益人的指定是任意的。
- 無論是大人還是小孩的保單一定要指定好後備持有人,或者說第二投保人和受益人。一般而言,後備持有人需為受保人的父母或原保單持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以確保萬一投保人身故時保單未能按照意願繼承。
- 夫妻之間互相投保保險,一定要分清楚保單的利益關係,包括後備持有人,受益人指定為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