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官網發布了一則《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又一次引發公眾強烈關注。眾多媒體紛紛以「保監會發布風險提示:香港保險不受大陸法律保護」為題進行轉載。很多人據此得出結論:香港保單不合法!更有業內人士預測將發生香港保險集中退保潮。這些信息在一天之內迅速發酵,使得眾多已經購買香港保險的人產生強烈的不安。很多人疑惑,大陸居民購買香港保險到底合不合法?
關於大陸居民購買香港保險是否合法,這些年來一直爭議不斷。但筆者發現,這個問題一直是兩地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從業人員在爭,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和從業人員認為大陸居民購買香港保險不合法,而香港地區的保險公司和從業人員則認為不僅合法且香港保險相比大陸保險存在很多優勢。
但從筆者所看到的文章來看,無論是大陸方面還是香港方面,因為有自己的立場及利益考量在裡面,文章中或多或少都有不夠客觀公允的地方,有的甚至存在明顯的誤導。
筆者今天不對大陸保險和香港保險的優劣進行比較,而是要針對這個大家一直心存疑惑的效力問題進行探討分析。(不過筆者內心認為,保險猶如愛人,重要的不是比誰好誰不好,而是要看適不適合你。適合的才是最好的)
1、在中國大陸,大陸居民赴港購買香港保險是否合法?
大陸居民赴港購買保險,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世界各國通例,遵循的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中國也不例外。而縱觀我國的法律法規,沒有任何關於禁止中國大陸居民赴香港買保險的規定。因此在中國大陸,大陸居民到香港購買保險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是合法的。
2、在香港,大陸居民購買香港保險是否合法?
查詢香港法例第41 章《保險公司條例》,未見任何禁止香港保險公司向大陸居民推介保險的條款。而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復函(檔桉號 INS/ADM/7/1),「任何在香港獲授權之保險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壽保險均屬合法,不論銷售對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國人士或中國內地人士。」由此可知,在香港,合法的保險公司可以向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世界各國人士推介人壽保險。中國大陸人士在香港購買保險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
綜上可知,無論是根據大陸的法律還是根據香港的法律,大陸居民在香港購買香港保險都不違法。
當然在這裡要特別提醒的是,無論是中國大陸還是香港,都禁止香港保險從業人員在內地推銷香港保單。在中國大陸購買的香港保單被稱為是「地下保單」,無法得到大陸或香港任何一地法律的保護。因此,需要投保人前往香港投保。
3、為什麼「香港保單」不受大陸法律保護?
這其實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
1、管轄問題
即大陸居民與香港保險公司發生糾紛,能否在中國法院起訴香港保險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關於涉外案件法定管轄的規定,港澳台地區參照適用。
根據該條規定,如大陸居民起訴香港保險公司,因香港保險公司在中國大陸領域內既沒有住所又沒有代表機構,而且保險合同的簽訂、履行、訴訟標的物、可供扣押的財產均不在中國大陸領域內,因此中國法院對此沒有法定管轄權。而通常來講,香港的保險公司也不會與大陸客戶約定發生爭議由大陸法院管轄,因此中國法院也無法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取得管轄權。因此大陸居民與香港保險公司發生保險糾紛,應由香港法院管轄。
2、法律適用問題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適用,通常遵循「最密切聯繫原則」。很顯然,根據這一原則,大陸居民因在香港購買的保險發生糾紛,應當適用香港地區法律。
保監會風險提示中的「香港保單不受大陸法律保護」,應該是從上述兩個層面(即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進行的判斷。
4「香港保單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香港保單不受大陸法律保護,很多人聽了這個結論心裡慌兮兮,直覺認為這個保單買了也是白買,沒有法律效力了。其實不是這樣的。香港保單不受大陸法律保護,但受香港法律保護。
根據香港法令,大陸客戶與香港保險公司發生保險糾紛,索賠金額在100萬港幣以下的,可向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投訴處理結果保險公司必須遵照執行,消費者不服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而100萬港幣以上的索賠,香港法院會根據香港法律進行審理。審理的結果也將根據香港法律得以執行。
因此大陸居民與香港保險公司的保險糾紛不受內地法院管轄,不適用中國法律,並不影響大陸客戶基於保險合同而享有的合法權益。很多媒體以及消費者將保監會關於「香港保單不受大陸法律保護」的風險提示理解成大陸客戶購買香港保單無效,保險利益得不到保障是錯誤的。
5、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購買香港保單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10〕53號,共有4個商戶類別碼(MCC)涉及境外保險類商戶。外匯局將保險類商戶設為金額限制類,持卡人在此類商戶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但未限定刷卡次數。同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外匯管理局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大陸居民個人到境外出差、旅行、留學期間購買人身意外險、疾病險等小額保險,屬於貿易服務類交易,政策明確支持,不受限制。但如果是到境外購買大額的人壽險或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則屬於資本項下交易,現行的外匯管理法規和何政策未明確允許。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認為,這樣的交易存在風險。至於具體什麼風險,外管局沒說,實踐中也未見外管局處理的相關案例。從理論上來講,外管局口中的風險應該是指違規用匯的行政風險。然而要明確的是,行政違規並不必然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結語:隨著中國內地經濟的發展,人們對於保險保障、財富傳承的需求日益旺盛。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和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越來越受到社會大眾的青睞,高凈值人士更是把保險做為個人資產不可或缺的一種配置。然而社會上關於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的功能等多有誤傳,不是誇大就是詆毀,使人無所適從。
我們建議大家客觀理性看待保險,投保前多聽專業人士建議,根據個人的資產情況、身體狀況、家庭成員情況等因素綜合考量,設計合理的保險架構,配置合適的保險產品,以達到規避風險、傳承財富的良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