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監局就實行新保險中介人法定規管制度所需的兩份規則發表諮詢總結,其一是《保險業(獲授權保險人的最高數目)規則》,就每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或保險代理機構可代表多少間保險公司設定上限。業界普遍支持諮詢文件提出維持現有監管框架的建議,但就提高上限,即自四間提高至五間的建議則意見不一。
在綜合各方意見和考慮到市場情況後,保監局認為應將該上限維持於四間,即每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或保險代理機構可代表最多四間保險公司。
其二是《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訂明對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有關財務和其他方面的要求。業界歡迎諮詢文件中大部分的建議,但就小部分建議則持不同意見,包括提高最低繳足款股本、淨資產和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
經小心衡量接獲的意見後,保監局決定採納大部分建議,並作出適當修訂。為減輕對小型保險經紀公司造成的財務影響,保監局會將過渡期延長一年至略多於四年,讓現有的保險經紀公司注入必要的資本;同時會擱置提高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的建議。
保監局會將兩份規則提交立法會審議,在完成立法程序後,兩份規則將在新保險中介人法定規管制度實施當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