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早就提醒大家,香港保險法律與內地法律不同,嚴禁保險業務人員對返佣,一旦查處將吊銷持牌人證書,另外追究法律責任,對應的保險也將無效。
隨著內地客戶赴港投保的熱潮,越來越多的不正當市場行為湧起,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保險的返佣現象。常常有客戶主動詢問購買某保險可以「返點多少」,有什麼特別的「優惠」。香港保險業一直以來都不容許任何人士向客戶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香港保險業聯會的《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第 80 (l) 條亦有明確相關規定。
近期一宗香港法庭判案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滙豐銀行前僱員陳佳慧,於 2012 年轉介一客戶給保險經紀李廷遠,事後陳向李索要了50萬港元作為報酬。2016年,事件遭揭發,陳佳慧被裁定收受利益罪成,於不久前經香港法庭宣判,獲刑18個月,並退還非法所得50萬港幣,該保險經紀亦因詐騙罪成被判入獄8個月。
眾所周知香港沿用英美案例法,該判決為日後類似案件提供了法理依據和參考。
類似事件並非首例:
2009年3月,內地王女士赴港準備為其丈夫投保香港重疾險。在投保前,王女士向保險代理人提出了返佣條件,而代理人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時至2012年11月,王女士突然接到投保香港保險公司的通知,其三年前投保的保單被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宣告作廢。事後王女士了解到,原來是當時與其簽單的港險代理人在2012年6月遭到舉報,因屢次向投保人返佣,已被吊銷執照。該代理人的其他三名客戶保單也均遭作廢處理。
如任何人士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傭金,將會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及導致被刑事檢控的嚴重後果,而財務策劃顧問有可能違反業務代表合約。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保險代理管理 守則」第 80 (l) 條規定:
登記人士除非獲得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否則不得提供或答應提供任何保費回佣、傭金或其他在保單內沒有指定的優惠,誘使準保單持有人購買長期保險。
我們舉例香港友邦保險公司 「業務代表合約」:
公司一貫不容許任何業務代表向第三者索取及/或收受傭金或任何形式回佣,作為該業務代表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公司業務/事務有關的誘因。
任何違反以上法例的個人和機構,將
1.違反您的保險公司合約
2.令您觸犯香港法例
3.導致被刑事檢控的嚴重後果
除了保單失效的風險外,返佣嚴重影響客戶的後期服務。
雖然內地不像香港保監會規定的那麼嚴,發現返佣保單作廢的硬性條款,但中介人返佣在內地也是違反保監會規定的,發現了,中介人也是要被開除的,那以後你的保單服務會大打折扣,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專家指出:「以返佣作為條件來招攬客戶的中介人不能選擇,因為返佣是保險公司不允許的,只是中介人與客戶之間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條件的中介人多是因為業績不好又急於求成,所以出此下策來對付考核。」這種中介人由於把自己應得的傭金返給了客戶,雖然賣了保單但並無利益可言,所以今後在保單服務方面不會太上心。另一方面,這類中介人由於業績不好,很容易被淘汰,一旦這些中介人轉行,那麼客戶手中的保單變成了「孤兒保單」。
因為壽險保單通常是在10年以上的有效期,保單的購買只是第一步,中介人的服務將伴隨保單「一生」,包括保單周年檢查,理賠諮詢服務。所以消費者在選擇中介人時千萬不要貪圖返佣的小便宜,因為小便宜的代價可能是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