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香港保險投保前,經常會問一些關於核保的問題,比如上一次體檢被查出甲狀腺結節還能不能投保之類的問題。
我曾經與一位內地資深律師交談時,他提及,內地最起碼1/3保單是無法理賠的,預計未來十五到二十年將出現大量無法理賠的保單。
無法理賠最重要的因素是投保時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無論是因為代理人刻意隱瞞或是投保人刻意隱瞞自己身體狀況,無論過了兩年或是二十年,保險公司一經發現,必須拒賠。
隱瞞身體狀況屬於毀約行為。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投保申請屬於商業合同。合同中保險公司明確定訂:投保人必須在投保時完全申報個人健康狀況,否則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理賠。
白紙黑字列明,簽名確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條款,為何人們將買保險當作開玩笑一樣。
因為,保險從業員將保險當商品賣,而不是一項服務賣,投保人就當買一樣商品,沒用就扔掉。卻從來不知道保險都是在生命攸關時提供緊急救援的服務。
很多人在投保的時候,被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問煩了,覺得自己的健康隱私第一次被這麼侵犯,而且被拒保的一瞬間,挫敗感十足。
核保的目的在於防範帶病投保。有些人在醫院查出病了,就想著趕緊買份保險,花點小錢拿筆理賠款。要是每個人都這麼干,公司妥妥就倒閉,遭殃的就是那些老老實實守規矩的投保人。
風險對賭的本質是,疾病還沒發生之前,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那咱倆地位平等、信息對稱,買賣保單價格公道。如果你明知道自己已經得病了,再來投保,本質上就是坑錢了。
即使你沒得病,往往保險公司也是處於信息弱勢地位,畢竟你爸媽、親兄弟姐妹有沒有什麼家族病史、你自己的飲食偏好,這些保險公司都不清楚。
比如你每天能抽兩包煙、要喝半斤酒,只要你目前身體沒顯現出任何毛病,你就可以暢通無阻的購買市面上很多重疾險保單。
都知道吸煙對於肺癌、酗酒對於尿毒症的關聯度,保險公司不知道你這個嗜好啊,所以即使是嚴格的核保,都會有很強的逆選擇傾向。
所謂逆選擇,就是身體好的人不想投保,投保的大多是身體出了點問題的。所以如果按照風險中性定價的話,保險公司就得賠錢。
不同於線下投保一定要做體檢,線上投保往往對於體檢不做強制要求,但是需要你仔細閱讀健康告知清單。
裡面涉及的疾病往往都與這份保單直接相關,保險公司也不會額外過分的要求不相關的告知內容,畢竟每多一條限制,就會對應篩掉了一部分客戶啊。
不同公司的健康告知內容不完全相同。對於高血壓、糖尿病、血脂等常見的健康問題,每家公司都會做出要求,所以如果真的是這種常規指標顯著超標,那就很懸了。
但是有些指標,比如說職業類型、家族病史、乙肝小三陽等,可能有的公司就不做要求。所以投保重疾險的時候,核保規則是否寬鬆應該與價格比較同等重要。
告知保險公司自身健康狀況的時候,是要以在醫院或者體檢機構留下記錄為準。自己推斷、江湖郎中、養生專家的診斷均不算。
投保前有複雜身體狀況,不適合線上投保的可以選擇人工核保。所謂的人工核保,就是代理人把你的最近一期的體檢報告和就醫記錄(如有),拍個照片附帶一段說明性文字,發給公司的核保人員的電子郵箱,進行人工審核。
記得要發體檢報告的完全版本,從頭到尾拍下來,只遞交部分體檢報告是不行的。這個也好理解,保險公司也怕你藏著貓膩啊。
人工核保都需要耗費保險公司的人力成本,畢竟這些核保專家的工資保險公司得出啊。為了避免僅僅詢價式無誠意的核保,保險公司需要投保人提供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
這就避免了一個人返來複去的多次重複核保,把有效的核保資源留給其他人。想不明白這個道理的,可以參考法院訴訟流程,二審終審制設立的初衷就是防止司法資源被個別人濫用。
所以在申請人工核保之前,一定要對產品各方面都了解好了,確認真的想投保再行動。因為每家公司的重疾險在產品形態上略有不同,所以要 根據你想投保產品的偏好,確定人工核保的優先順序。
一旦保險反饋出了意見,同意承保的情況下,一般會有10-30天的有效期,即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沒進行投保的,保險公司之前給的反饋意見將作廢。保險公司也擔心你別在這段時間內發生什麼健康問題。
人工核保的結果有三種:
一是標準體承保,這意味著你現在得的小毛病問題不大,保險公司承擔得起;
二是加費或做除外處理,就是說要麼加錢,要麼把你現在亮黃燈的身體部位剔除保障範圍之外,其他部位的病保險公司可以承保;
三是拒保,沒啥好說的,你患的病可能太嚴重,保險公司覺得虧錢的買賣不做了。每個拒保結果保險公司都會附帶原因,明確告訴你因為什麼原因被拒保。
不可抗辯條款,原意是出於對投保人保護的考慮,對合同簽訂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因為投保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進行拒賠的規定。
但是保險法里對例外適用的情形沒有規範,這就容易導致爭議。
首先,欺詐和隱瞞是不適用於不可抗辯條款。但是如何界定欺詐和隱瞞還是個麻煩事,司法實踐中投保人勝訴和敗訴的案例都有。
重疾險一次可以核保多家,東邊不亮西邊亮,哪家通過投哪家就好了,如果每家公司都拒保,這種健康情況再想利用不可抗辯條款也會很難了。
其次,不可抗辯條款這是針對長期險種,一年期的醫療險,不可抗辯條款本身就是不適用的。
投保人和代理人,很多時候在考慮核保意見會有分歧。投保人都想麻煩越少越好,資料越有利自己承保越好,最好能買到。而代理人是希望投保人將詳細情況申報給公司,日後遭遇風險時越快得到理賠越好。
正是如此,一個不想提供詳細資料,一個希望提供詳細資料,大家就會產生摩擦。若代理人與投保人擁有同一想法,很隱晦地認為客戶騙保是客戶自己的事情,保險公司能否調查到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事情,好像跟代理人或經紀人都無關,單照樣簽就可以了。
這樣的代理人或經紀人其實有點可怕,只能說為了業績也是拼了。
不過我覺得客戶是否屬於騙保是分不同情況的:一種是真的想騙保,可能是已經病入膏肓了,苦於沒錢醫治只能鋌而走險。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如果代理人或經紀人知道是這種情況,最好要及時勸阻,千萬不要為了一點業績做幫凶,法律上還有連帶責任這種說法呢。
如果被保險公司發現了你幫客戶欺騙公司,輕者被行政處罰,重者會被開除並追究你的連帶責任。對於客戶,也會被追究法律刑事責任的。
一種情況是,客戶本身可能有健康問題,但不嚴重,自己也不知道屬不屬於告知範疇,對保險公司的核保結果心存憂慮,怕被加費或免責甚至拒保。
這種情況,就需要代理人的專業知識了,幫客戶分析後要做出恰當的建議。
一般有健康問題的客戶,我都是建議盡量如實告知的。如果保險公司核保結果是加費或免責,盡量接受,因為說明這個問題並沒有那像你想像的那麼輕。
核保並不會因為雞毛蒜皮都給你加費或免責,如果未來確實沒有風險,都是可以正常過的。
保險公司也有業績壓力。
再者,今年的核保結果是加費或免責,並不代表這輩子都固定了。如果過2年你的狀況發生好轉,是可以申請讓公司重新核保的。
如果被發現沒有如實告知,會存在理賠糾紛的可能。如果被延期了,那也沒辦法,不如實告知風險更大,萬一被保險公司發現了,基本是拒賠的。
當然,還有人想鑽2年不可抗辯條款的空子,這個風險,也得看代理人或經紀人怎麼解釋了。
法律界認為:法律不能無原則的同情弱者或一味偏向投保人,否則會失去法律公允。因此在一些因「惡意隱瞞」而沒有告知病史,2年後申請理賠的案件中,保險公司拒賠也得到過法院的支持,這完全可以理解。法律保護的是正常投保的客戶,而不是惡意騙保的人。
你一定要相信:投保時如果盡了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是盡最大責任理賠的。
公司任何拒賠都要做到有法律依據,你沒什麼把柄疏漏,官司打到天上都是你贏。
保險公司每個耍賴都是需要付出巨額成本的,不但要承擔法律責任,對自身品牌和聲譽影響更是不容估量。
所以,耍流氓的保險公司,只存在於大家的偏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