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買香港保險的時候有沒有添加受益人,萬一遇到風險時,最牽掛的人不至於陷入經濟危機,也是留給最愛的人最後的愛。保險的指定受益人能夠保證我最愛最關心的人能夠100%按照我的志願獲得保障,不會有糾紛,也不會有爭議。不知大家買保險的時候有沒有添加受益人,萬一遇到風險時,最牽掛的人不至於陷入經濟危機,也是留給最愛的人最後的愛。保險的指定受益人能夠保證我最愛最關心的人能夠100%按照我的志願獲得保障,不會有糾紛,也不會有爭議。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理賠金就會在受保人變成遺產了,在遺產繼承順序上,香港和內地大有不同,共通點就是手續複雜,等候時間長,若對於家庭失去經濟負擔的情況,若需要等個一年半載,不幸運的或許會面臨訴訟爭遺產,龐大的經濟和時間成本,使得很多先人生前遺願無法得以完成。
香港遺產繼承
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i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ii 50%剩餘現金遺產。
在上述的 50%剩餘遺產分發後,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遺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i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ii 100%剩餘現金遺產。
在上述的 100%現金遺產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婚姻及家庭事宜。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總的來說,在香港承辦遺產繼承,配偶獲得的份額是最大的。
內地遺產繼承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剩餘的遺產都由配偶,後裔和父母平均分配,兄弟姊妹未能獲得任何遺產。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父母和兄弟姊妹,剩餘的遺產由配偶和父母平均分配,兄弟姊妹未能獲得任何遺產。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作為第一繼承人,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注意,內地繼承法列明,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每一位在香港投保的內地居民,在處理遺產時是遵循香港繼承法例,當然,想要最愛的人獲得100%保障,保險指定受益人是最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