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工作以後,隨著年齡的增長、工作壓力的增大,我們的身體多多少少都會出一點小小的問題,比如乳腺增生、脂肪肝、囊腫和結石等等……有些小毛病其實很常見,對我們的生活也沒有太大的影響,然而在買保險的時候,這些問題卻不能被忽視。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假如身體有些小毛病,投保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每次體檢都將增大你被拒保的可能性
不管我們承認與否,事實上,人們大多是在感覺到身體不適或是已經檢查出某些問題之後,才想到要給自己買一份商業保險。在大家感覺自己身體還硬朗的時候,一切看上去都「相安無事」。然而,一旦我們在體檢時檢查出身體有一些小問題,我們最先聯想到的可能就是:暈!我還沒買保險……
我們很早之前就介紹過,保險公司並不是慈善組織,所有的保險產品都是基於健康身體的標準作出定價的。假如你真的是當身體出現問題才想起買保險,那麼很抱歉,你很有可能面臨著被拒保或者被除外承保的可能。
根據我們的經驗,比較常見的「小毛病」有:乳腺增生、婦科炎症、脂肪肝、各類囊腫、結石、微創手術等。如果這些病狀在門診或醫院留有記錄(特別是直接記錄在醫保系統中的),絕大部分的情況下,在投保重疾險時是需要如實告知的。
假如投保人未能正確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將有可能以「詐保」為由拒賠投保人未來的理賠申請
因此,我強烈建議:
1. 如果你已經決定要給自己購買重疾險,就不要在投保之前體檢(尤其不要進行全面的身體檢查);
2. 千萬千萬不要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別人使用!
二、保險公司的四種核保結果
保險公司根據客戶的身體情況,通常會給出4種的核保結果:正常承保,加費承保、除外承保、拒保。
正常承保
保險公司在核實了客戶的體檢報告後,發現客戶的情況並未增加客戶的健康風險,保險公司會給出正常投保的結論,這是最好的結果。
加費承保
保險公司在核實了客戶的體檢報告後,發現客戶的情況增加了以後罹患重疾的風險,但還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這時通常給出加費的結果。加費的比例在5%到30%左右。
除外承保
保險公司在核實了客戶的體檢報告後,發現客戶的某一部位或器官罹患重疾的風險很大,不過其他的器官還好,這時通常給出除外承保的結果,也就是說除外的器官發生重疾,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其他器官所發生的重疾仍在理賠範圍之內。
拒保
保險公司在核實了客戶的體檢報告後發現客戶患重疾的風險超過了公司的承受範圍,這時公司會給出拒保的結果,即不收取客戶的保費,也不承擔客戶的任何風險。
正常承保是我們最希望看到的結果。通常來講,如果在投保申請表的「如實告知」部分中:
投保人中的回答都是「否」,或者
投保人曾經患過的疾病並不嚴重且已完全治癒,或者
投保人的父母與兄弟姐妹曾經僅患過一些不具遺傳性的病症,
則核保結果一般為「正常承保」。
假如在投保申請表中,投保人有報告曾經患過某些較嚴重的疾病,或者某些器官已經發生了病變,投保人正處於某種疾病當中,則核保結果一般為「拒保」。
假如在投保申請表中,投保人有報告某器官有輕微的不正常(如指標異常,發現囊腫,結石等),但該器官尚未發生病變,不影響投保人的正常生活,則核保結果一般為該器官「加費承保」或「除外承保」。
通常來講,大家在碰到「加費承保」或「除外承保」的時候都會比較鬱悶:憑什麼買同樣的東西,我花錢卻要比別人多,或是我買的保障比別人少。然而我想說,保險公司所做的任何一項決定,都是保險公司嚴格進行風險管理的做法。如果保險公司不對投保人的身體狀況進行篩選,則購買保險所要交的保費將會比現在高出許多,而這對身體健康的投保人來講是不公平的。
雖然大家都很不希望自己的保單是「加費承保」或「除外承保」,然而遇上這種情況,我依然推薦大家接受公司的核保結果並選擇投保,理由有以下幾點:
1. 為了「加費」或「某個器官除外」而放棄全身的重疾保障並不值得;
2. 如果現在不投保,則未來投保依舊需要「加費」或「某個器官除外」,且保費更貴,還有可能因為器官病變的惡化而轉為」拒保「;
三、「如實告知」很重要
在這裡我要再強調一下,投保申請表裡的「如實告知」很重要,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則即使當時投保成功了,在後期理賠的時候也有可能會被保險公司以「詐保」的理由拒賠。
在這裡,我們不得不講到一條應用於幾乎所有國家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雖然各個國家保險法中該條款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大致內容是一樣的:
中國新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我的經驗,目前的保險市場上,有一些不靠譜的保險代理人,會打著「不可抗辯條款」的幌子,告訴投保人即使帶病投保,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年內沒有查出病情,未來也必須給予賠償。然而查看完整的保險法條例,卻發現,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則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賠。
還有另外一類代理人,也許是因為剛剛入行,並不懂得「如實告知」的重要性,並未督促投保人進行如實告知,同樣也會給未來的理賠造成隱患。
四、總結
講了這麼多,最後來總結一下本文的幾個要點及重點建議:
1. 在成功投保重疾險之前,盡量不要體檢,尤其不要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別人使用;
2. 如果身體有一些「小問題」,則投保的時候很有可能碰到「除外承保」,然而即使有器官不保,也一定要購買這份保險,以保障身體的其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