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完善銀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就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二、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晚於北京時間當日17時起暫停名單內所列個人使用本機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發卡金融機構應做好自身業務系統設置,嚴格實施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應最遲於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境外提取現金明細;委託他人進行查詢的,應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
四、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五、發卡金融機構應完善客戶管理,加強政策宣傳,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引導個人減少境外大額現金使用,並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六、發卡金融機構、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及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10〕53號)第三條第(七)款、《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聯人民幣卡境外提現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40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外匯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等。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科技進步,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國際監管經驗也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普遍加強大額現金管理。監測發現,一些個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大額提取現金,遠超正常消費支付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此外,外匯局正在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大額提取現金監管信息交流機制,加強監管協作,防範跨境洗錢等風險。
2、《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3、《通知》出台對持卡人境外消費有無影響?
答:《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目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通知》主要是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並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4、《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自2003年以來,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為防範違法分子持多家銀行多張卡片大額提取現金從事違法活動,《通知》將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調整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據統計,2016年81%的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低於3萬元人民幣。《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既可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取現金。
若個人確有真實合規的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5、《通知》實施後,個人是否會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如果超過年度額度,會產生什麼影響?
答: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並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考慮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對此外匯局採用延時控制手段。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通知》也要求發卡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加強政策宣傳。
為防範部分持卡人惡意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個人,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按《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7、個人是否可以查詢本人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
答: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向發卡金融機構查詢本人所持的該機構銀行卡提取現金明細,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
需要強調的是,外匯局對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信息的查詢有嚴格的保密規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並要求各發卡金融機構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8、您對個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還有哪些建議?
答: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一是合理規劃用匯需求,減少攜帶和使用大額現金,避免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類似搶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護,避免銀行卡被他人盜用,影響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規使用銀行卡,不借用他人銀行卡規避額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銀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洗錢風險高企,銀行卡境外取現再也不能任性了!外管局2017年最後時點發布匯發【2017】29號文,再2018年春節境外旅遊、購物的高峰期到來之前,對境外提取現金出手了。
一、個人名下所有銀行卡(包括借記卡、貸記卡、信用卡、信用卡附屬卡),每一個自然年度(從1月1日到12月31日),全部加起來的境外(含港澳台)提取現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個人銀行卡(人民幣+外幣卡)境外每日每卡提取現金額度為人民幣1萬元。
此前的監管要求是2016年1月1日,外管局發文要求銀聯人民幣卡境外提現每卡每年累計不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限額將被列入黑名單。所以此前銀行按照卡進行控制,沒有按照人進行控制,此次將一個人所有卡加總,防止一人多卡規避10萬額度的限制。
外管局的監控管理機制是通過上線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每日向銀行採集數據,再進行加總,事後統計每個人所有銀行卡的境外提現記錄,判斷哪些人超額度,從而納入超限名單。再將這個名單發送到每家發卡行,由發卡行後續對這些個人境外提現進行限制。總體上存在一定滯後性,而且流程上銀行可能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
二、如發現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現超過年度10萬元總額的,本年+次年被禁止境外提取現金。這意味著是延時控制進行後續處罰,而不是通過實時系統控制。
對個人影響:對個人,要做到不犯糊塗誤超額度,新規2018年1月1日起就實施,由於不會通過系統直接攔截超額度的交易(延時控制而非實時控制),意味著個人境外提現需要自己把控好額度,避免不小心超額度後被列入黑名單。以後境外提現需要小本本記錄好。。。同時,也要小心卡被盜刷的情況。
而且個人不要裝糊塗,明知故犯出借額度,被列入黑名單後果很嚴重。
對銀行影響:一是新規還剩一天就開始執行,銀行僅僅剩一天通知所有個人客戶,特別是元旦期間已經再外浪的vip客戶們。二是又要改造系統,4月1日前完成,系統改造完成前需要根據外管局當天更新的名單只能手工控制?
三、更加嚴格的管理口徑之後,個人如確需要更多境外用現金需求,只能境內購匯提現攜帶出境。
根據當前的現金提現的要求,超過5000元需要銀行開局攜帶證,超過1萬需要去外管局開局攜帶證。外管局開局需要很強的理由,一般不會輕易開攜帶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