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收到一名讀者留言,他告訴我們,其代理人指自己的香港保險公司的癌症定義比其他的好,希望我們提供額外意見。說起癌症,一般讀者可能會聯想到良性/惡性腫瘤,癌細胞擴散,原位癌等名詞,便籠統當是癌症,但所有保險公司對癌症都有指定的定義。換言之,保險公司是根據受保人患癌症的嚴重程度,去判斷理賠是否成立,賠償額多少。
那麼,究竟要多嚴重的癌症,受保人才可得到全數的賠償額?小編細閱了多間保險公司的「癌症」定義,相同之處是,癌症是指惡性腫瘤,惡性細胞已不受控制地生長/ 擴散,並侵略其他細胞組織。讀者問,某保險公司沒有用「擴散」一詞,其定義是不是較寬鬆呢?醫生顧問認為,「不受控制地生長」及「擴散」兩組字眼,兩者意思無顯著分別。
雖然普羅大眾通常以癌症分期去理解癌症的嚴重程度,但保險公司並沒有以癌症分期去定義癌症。再者,每種癌症特性不同,癌症期數的意思都有差別,所以不能斷言什麽分期就是嚴重癌症的理賠指標。
此外發現,部分產品的癌症定義中,有一些含糊及主觀的字眼,為保險公司提供較大的詮釋空間,有機會造成較多的爭議或拒保的情況,值得大家留意。例如:「邊緣性的腫瘤」、「低惡性潛力的腫瘤」或「非致命的癌症」等字眼,我們認沒有客觀的定義 ,要求「必須提供確鑿無疑的化驗證據」、「主要的介入性治療或大型手術被認為是必要的,或已進行紓緩治療」,可能增添索償的難度。
雖然市面上不少危疾產品,都標榜保障包括原位癌,但大家必須搞清楚,原位癌歸類於早期疾病,受保人的賠償額相當有限,一般是保額的20%-30%。順帶一提,如果大家於多年前已投保危疾產品,以當時的產品設計,原位癌未必納入受保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