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們比較了腦中風,良性腫瘤,昏迷,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肌病,失聰,艾滋病,慢性肝病,《繼續扒一扒內地和香港重疾險的不同》今天我們會著重比較以下疾病。當然還是香港保險理賠勝出。
暴發性病毒性肝炎
病毒性肝炎是由多種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臟病變為主的一種傳染病。臨床上以食慾減退、噁心、上腹部不適、肝區痛、乏力為主要表現。有些病人可發展成肝硬化,少數可發展為肝癌。
大陸:沒有詳細的條款說明,這也是容易造成日後糾紛的重要原因。
香港:明確的規定了乙型肝炎感染或純屬帶菌狀態並不符合診斷準則。(這個香港保險之所以會拒絕賠償,是因為乙型肝炎感染或純屬帶菌狀態只是能體檢出來乙肝病毒,但是並無臨床癥狀,肝功能正常,不屬於危疾範疇)。
全殘
傳統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對全殘所下的定義屬於絕對全殘,即要求被保險人由於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喪失不能從事任何職業。
大陸: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 (1)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6)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7)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8)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 扶助的。條件比較苛刻,假如說你一目失明,且下肢踝關節以下缺失,都不會賠償(規定的是下肢踝關節以上)。
香港:香港保險在這一塊兒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模塊,一個是失去一肢和一眼,一個是雙目失明,一個是失去兩肢。由此可以看到理賠的條件更寬鬆。
喪失語言能力
指的是由疾病或者意外導致物理層面或者精神層面的語言輸出能力的喪失。
大陸: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需要病人進行積極的治療。(積極治療在醫學界有著明確的定義,就是用最好的葯最好的設備去治病,這樣的話,堅持12個月,本人覺得很難,尤其對於中產階級)
香港:取消了積極治療的限制,因疾病或受傷導致完全喪失說話能力及不可復原,並持續十二(12)個月
嚴重重症肌無力
重症肌無力(MG)是一種由神經-肌肉接頭處傳遞功能障礙所引起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臨床主要表現為部分或全身骨骼肌無力和易疲勞,活動後癥狀加重,經休息後癥狀減輕。
大陸:沒有重症肌無力這一疾病的保障。且重症肌無力與全殘中的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賠償條件,有著完全不一樣的意義。
香港:有這一疾病的保障,但是需要 永久出現肌無力,並根據下列按美國重症肌無力基金會的臨床分類界定為第III、IV 或 V 級;(第III級指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無力,及其他部位之中度肌肉無力。第IV級指任何程度之眼部肌肉無力,及其他部位之嚴重肌肉無力。第V級指需要插管以維持氣管暢通。)
細菌性腦(脊)膜炎
腦脊髓膜炎簡稱流腦 。是由腦膜炎雙球菌引起的化膿性腦膜炎。臨床表現為發熱、頭痛、嘔吐、皮膚粘膜瘀點,瘀斑及頸項強直等腦膜刺激征。
大陸:無此疾病的保障
香港:由細菌感染引致腦或脊髓發炎,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細菌性腦(脊)膜炎之診斷必須由以下所列確定:(a) 有關診斷必須獲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確定;及(b) 腰椎穿刺證實腦脊髓液受細菌感染。雖然過程稍許複雜,但是有總比沒有好。
阿狄森氏病
也叫慢性腎上腺功能不全,指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症按病因可分為原發性和繼發性,按病程可分為急性和慢性。原發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症中最常見的是阿狄森氏(Addison)病。典型的臨床表現以及血尿常規和生化測定可為本病的診斷提供線索,但確診依賴特殊的實驗室和影像檢查。
大陸:無此疾病的保障
香港:明確有此類疾病的保障。
腦炎
腦炎是指腦實質受病原體侵襲導致的炎症性病變。絕大數的病因是病毒,也可由細菌、黴菌、螺旋體、立克次氏體、寄生蟲等感染引起,有的可能是變態反應性疾病,如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通常所謂的腦炎多指病毒性腦炎和屬於急性播散腦脊髓炎的感染後腦脊髓炎。
大陸: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香港:因嚴重的腦實質炎症導致嚴重的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並證明已持續最少三十(30)天。腦炎的診斷必須獲腦神經專科註冊。最終由醫生確定即可。排除了由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引致的腦炎並不受此保障。(只會發生在多重重疾的保障範疇中,大家不必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