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市場上,多次賠付的重疾險已經成為主流產品,而單次賠付(即只能賠付一次重疾)的產品逐漸式微。
在多次賠付產品的選擇上,很明顯地,如果賠付次數越多,或者附加保障越多,則價格越貴;由於人的一生多次罹患重疾,特別是罹患不同的重疾概率是不大的,所以是否有必要選擇極其多次賠付的產品確實有商榷。
所以投保人在產品的選擇上還是要下一點功夫。
整體來看,目前多次理賠的重疾險的重點在以下幾點:
1、多次賠付是否分組以及多次理賠的模式:
不分組的產品,即無論什麼重大疾病都可以多次賠付。這種產品目前較少,而且價格較高。
目前大多數的多次賠付的重疾都是分組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針對重疾進行分類,而後各類分別進行賠付。
典型的例子如下圖所示:
保險公司將重疾分為6個組別,無論輕症重症均分組賠付,每組分別享有各自的保額,互不影響。
需要留意,由於癌症、心臟相關的疾病以及神經系統相關的疾病賠付幾率較高,為了提高產品的實用性,這三大組別的總額度相比較於其他組別有明顯提高。
這類產品的價格,相比較於相同類型但是單次賠付的產品,貴30%-45%不等,視乎於投保人的年齡、性別等基本信息。
從理賠結果來看,由於針對癌症、心臟病發作以及腦中風三大疾病的賠付明顯比其他疾病多,所以市場上還有一類產品,只針對這三類疾病進行多次理賠,其價格就便宜很多。
這類產品的價格,相比較於相同類型但是單次賠付的產品,高8%-20%左右,視乎於投保人的年齡、性別等基本信息。
2、輕症及重症的間隔期
間隔期是指:前後兩次確診疾病,所需要的間隔時間。
目前對於輕症,一般沒有間隔時間限制。
而對於重症,前後兩次癌症之間一般為3年,無論新發、複發或者轉移;後一次癌症理賠可以賠付額度為100%保額或80%保額。
- 目前市場上亦有創新產品,將癌症之間的間隔期縮短為一年,但是第二次可以賠付額度,降至40%的基本保額;
- 還有產品對於新發癌症的間隔期縮短至1.5年;複發或轉移的癌症間隔期依然為3年。
整體來說,重疾之間的間隔期越短,則產品越實用。
3、重症生存期
對於有身故保障的重疾險,多次理賠的產品和單次理賠的產品的明顯區別在於「生存期」的概念。
所謂「生存期」是指:在第二次或者更多次地確診重疾之後,受保人需要生存超過一段時間,方可以獲得理賠。
而對於「多次理賠」的產品而言,必須將”重疾理賠」和「身故理賠」區分開。如果受保人不幸在生存期之內離世,保險公司是只會進行「身故理賠」;而「身故理賠」是僅限一次的,因此保險公司不會就「重大疾病進行再次理賠」。
目前大多數產品的生存期為14天-21天不等;即第二次提出理賠申請之後,受保人需要存活14天-21天,方可以獲得賠償。
很顯然,生存期要求越短的產品越實用。
總結起來,對於多次理賠的產品,投保人應當綜合下列因素來考慮:
1、產品的基本保障範圍,保險公司的信用等級等基本因素;
2、多次理賠的模式:分組與不分組;完全多次賠付與延伸多次賠付;
3、疾病間隔期要求;
4、生存期要求;
等來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