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保單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合同,他的結構相比其他合同非常特殊。他的合同當事人關係較為複雜,保險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主要有以下幾個:保險人、投保人、受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生存受益人。
如果仔細研究,保險合同和相關法律,我們會很驚奇的發現:各當事人之間財富可以按照合同法律關係的架構進行籌劃,可以較好地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這就給我們進行債務隔離提供了非常好的工具。
今天我們就來分享幾種常見的隔離債務的保單結構之一:
用負債可能性很低的人做為保單的投保人,實現保單的債務隔離。下面我們就用實例來說明。
李總的父母李爺爺和李奶奶都還健在,60出頭。工薪階層,負債可能性較小。李總兒子李小寶13歲(未成年)。李總擁有的企業目前凈資產1億元左右,家庭凈資產超過5000萬元。
因為當下經濟形勢不好,李總對將來有些擔憂。為了保證兒子和自己將來的生活,李總決定趁現在狀況良好,用2000萬元購買保險,規避全家的意外、疾病等風險,同時創造一個穩定的現金流,進行一個基本的財富保全。
那麼,這種保單應該如何設計呢?
我們可以做這樣一個安排:
投保人如何安排呢?
一般的操作都是以李總或者李太太為投保人,如果這種安排就可能存在較大的風險,因為香港儲蓄分紅保單一般都有比較高的現金價值,而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財產。這就有可能受到投保人負債的威脅,雖然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難度,但也存在被執行的可能性。
為了降低投保人負債的威脅,我們可以這樣安排:
在實際操作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2.大額儲蓄分紅保險可以考慮期繳,繳費年期三年五年都可,不適合太長。
3.建議結合「附條件贈與協議」進行安排。因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單獲得現金價值,因此必須防止李爺爺在被騙或者受脅迫等情況下解除保險合同,尤其是如果李總有兄弟姐妹的情況下。
4.結合「公證遺囑和遺贈」進行安排。當投保人死亡時,投保人的相關權益和現金價值都將作為投保人的遺產進行繼承。這就會帶來幾個問題:
●問題一,如果李總有兄弟姐妹,保單現金價值就面臨被兄弟姐妹一起法定繼承;
●問題二,如果李總法定繼承遺產,繼承的遺產就必須償還李總的債務;
●問題三,遺產繼承手續非常麻煩,帶來繼承的不確定性。
所以在附條件贈與協議的基礎上,建議投保人訂立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