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託業多年發展的積累使得香港不僅能提供完善的家族信託、稅務籌劃、法律諮詢、保險規劃等個性、多元化的產品,同時香港也匯聚了大量國際化專業人才,涵蓋金融、稅收、審計、法律等多個專業,可以更系統性的管理資產,提供專業的一條龍服務。此外,香港在語言、文字、文化和交通上的便捷程度也使得其成為高凈值人士的首選。
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是距離中國內地最近的離岸市場,也是人民幣向境外轉移的最佳通道。在地理與文化上等方面與內地的緊密聯繫使香港具有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無可比擬的優勢。近年來,選擇香港作為家族信託地的內地高資產人士及知名人士已經越來越多,如2015年5月2日剛剛去世的余彭年就於在世時將其資產委託香港某機構設立了個人信託,將其所有公司名下產生的香港及大陸的利潤均放入這個信託,再按照他生前的願望捐贈給社會。
香港作為世界最重要的貿易和金融中心之一和全球最自由經濟體,擁有普通法制度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高效開放的金融市場、極具競爭力的商業環境。同時,香港完善的信託法也使得香港在保護隱私、管理資產和降低稅率方面遠超大陸。相比之下,中國內地對信託制度的規定陳舊,家族信託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大陸對信託財產的登記制度、股權資產的管理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涉及到稅費,內地規定凡涉及到不動產的變動均視為交易行為從而產生高昂的稅費。
」小米」在香港上市時的六層信託架構可以作為近五年經典案例與大家分享。
創始人雷軍對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安排,讓人看出一個工程師與產品架構師出生的科技大佬的「謀定而後動」。
小米上市主體之上共有6層架構:
第一層上市公司;
第二層為兩家公司分別持有AB股,目前,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和Smart Player Limited為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均為雷軍,其全部權益及信託方式為雷軍及其家屬持有,合共持有57.9%的投票權;
第三層、第四層分別為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
第五層為家族信託,雷軍作為委託人,本人及其家族作為受益人;
第六層為受託人方舟信託(香港)有限責任(ARK Trust(HK)Co.,Ltd)。
相比傳統的由銀行擔任信託受託人,雷軍設立的家族信託作為方舟信託的受託管理人,這是典型的上市前信託的架構模型。
作為首家同股不同權上市架構的公司,小米股票分為A類股份和B類股份,A類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B類股份持有人則每股可投1票。通過雙重股權架構,在前5大股東中持股比例31.4%的雷軍,享有的表決權比例超過50%。這種同股不同權的雙層股權結構,有利於防止小米在不斷融資的過程中股權被過分稀釋、創始團隊喪失話語權,保障企業的穩定發展。
諸如Facebook、百度、京東等企業均採用了這種股權結構。
雷軍多年前就已設立家族信託的信號十分明顯,顯示出他在財富管理和家族傳承方面的前瞻性考慮。根據招股書,小米聯合創始人林斌也通過設置家族信託持有其享有的股權權益。這類上市前信託,其優勢在於,既能對企業和股東起到合規的稅務籌劃,也能提供更具靈活性的激勵條款。
很多中國高科技企業老闆上市前會做信託,目前很多在籌划上市的客戶也會考慮做前期的規劃,不僅是在二級市場融資,而且進行一個完整的上市前的稅務規劃、法律規劃,很多國家都開始啟動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資訊交換),這也是推動(企業主建立)上市前信託的一個因素。
目前設立上市前信託的比例大約10%-20%,預期未來三年內將會增至30%。事實上,將上市公司資產注入離岸信託公司,然後大股東控制離岸信託的方式近年來已越來越普遍。
上市前信託一般有四層架構,第一層為上市公司主體,第二層持有主要創始人股權,由客戶(指上市公司創始人及其家屬,下同)擔任董事,可以在上市前的多輪融資中發揮更大的自由度。
「上市後股票通常有一定時限的禁售期,在上市前成立信託可以避免在上市期間,因發生離婚破產糾紛等問題影響企業資產。」
第三層則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由受託人擔任股東,並指定離岸控股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員,客戶擔任董事;最頂端的第四層是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的受託人。
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業,最好在遞交A1上市表格前已做好Pre-IPO Trust,作出有關安排的公司資產門檻為3000萬美元,上市後估值約達到1億-2億港元的企業,並有30%-40%的資產屬離岸持有的公司。
雷軍選擇在香港設立信託,而非傳統的開曼群島、BVI(英屬維京群島)等離岸法域。和大部分內地富豪的想法一樣,認為相比開曼等離岸天堂,香港、新加坡的法制更全面、成熟,法庭的穩定性、持續性更好。
2013年12月1日,香港出台的《信託法》,成為了香港信託業發展奠定了基石。在新的信託法下,香港可設立永續信託,而且新的法律賦予受託人更大的預設權力,涵蓋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許投資和收取酬金等,同時還廢除兩項普通法原則,引入反強制繼承權規則等。信託也可以設立保護人,如果信託設立人已經離世,保護人可以代表其罷免某些受益人,保護信託的持續性。
一個擁有期限信託架構,到期後資產將全數歸還給遺產受益人,對於想要財富和家業有序傳承世世代代的富豪家族來說是很大的顧慮,他們的初衷將有可能信託期限而無法達成。
若可以成為恆繼而並無任何固定的終止日期,對於希望設立一個擁有龐大資產的信託,並使其千秋萬代地延續下去的信託成立人來說,這肯定極具吸引力。這也是近年大部分富豪將信託轉移至香港,以除後顧之憂。
對於具有多重身份的家庭,信託架構還提供了足夠的稅務重組空間。若家族成員持有不同國籍身分,會面臨不同的稅制,信託架構可以拆分家族成員收入來獲得較低的稅率,死亡資產過渡更簡單,以及保護弱勢兒童的資產。
信託唯一的缺點,大概就是費用高昂,每年需要繳付不菲的年費,而且需要持續交付。從法律上來說,家族信託一旦設立,財產委託人就已經把財產的所有權讓渡出去了,因此他對這些資產就沒有控制權了。嚴格來講,對這些資產有控制權的是受託人,而不是財產委託人。當然,信託受託人也不能隨心所欲的支配這些財產,他需要按照信託里規定的範圍和條件去管理或者分發這些財產。
正如上一篇文章中提及,遺囑以及人壽保險是輔助信託架構最好的工具。他們的能夠填補信託無法涵蓋的資產,完善委託人整體資產保全。
中國人大部分資產為不動產,除了在中國內地有很多房產,世界各地也喜歡買買買。目前,我國尚未能將不動產通過直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到受託人名下,簡單來說,富豪們的內地房產是不能裝進信託架構的,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遺囑形式確定固定資產的分配,雖然遺囑具有容易假冒,被挑戰等風險,多層保護式遺囑是很多香港律師建議內地高凈值人士使用,增加遺囑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在香港置業的內地高凈值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換言之,生前最後住所地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居民逝世後,在香港的動產,例如股票丶現金等等,須按照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定分配。至於在香港的不動產,例如土地丶物業等,則須按照香港適用的法律分配。
如果中國公民沒有立遺囑或信託,其動產須依照中國內地法律分配。香港法院在處理居籍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的動產分配時,也會套用中國內地的法律原則。至於有遺囑或信託者,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第五條,或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下稱《遺囑條例》)第3條,動產的分配須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如果被繼承者沒有遺囑或信託,其在香港的不動產將按照香港法律分配。至於有遺囑或者信託者,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第五條,或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下稱《遺囑條例》)第3條,部動產的分配須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不過,需要留意的是,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中國《繼承法》第十至十四條的對有關誰是遺產受益人和受益的比例有很多不同之處。舉例說,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如果死者去世時,其父母和子女均在世,其父母將不獲分任何財產。
正因為不同國家對於不動產的繼承方式不一,如果中國公民在海外都有不動產,先定下遺囑或者信託詳述不動產的分配方法,或較可取。
我不少客戶在香港設立家族信託時,律師會建議他們購買大額的人壽保險。他們諮詢我的時候,通常會有一個疑問:我裝在信託架構的資產已經足夠多樣化了,也能夠確保財富分配的公平性,比起本身資產收益,保險作為一個收益低的金融工具,設定的必要性是什麼?
我一般作以下解釋:
大額人壽保險對於富豪以及超級富豪的功能是不一樣的,為何這樣說?
對於一位普通富豪來說,人壽保險保額一般是他們想要傳承給子女的金額。但父母親擔心子女不能自己處理保險金,擔心保險金被小孩任意揮霍或被騙走,將保險金信託是很好方式。被保險人身故後,身故保險金直接進入信託,由信託公司為了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與運作。
保險金信託具有兩層法律關係:保險法律關係和信託法律關係。委託人(投保人)決定設立保險金信託時,需要簽訂兩份書面合同: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信託公司的信託合同。
一般而言,投保人購買終身壽險時,就保險金的給付有兩種選擇:受益人一次性領取保險金;受益人分期領取保險金。但是,當投保人(委託人)決定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就多出第三種選擇:保險金進入家族信託。
在保險金信託的架構下,被保險人身故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於信託公司(受託人),信託公司根據當初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合同,履行如下受託義務:
(1)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信託財產;
(2)遵照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
(3)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投保人(委託人)可以結合自身家庭情況和自己意願,就該信託財產(保險金)的運用,進行私人定製式的安排,用於子女今後的生活、教育、置業、創業、醫療等諸多方面。
對於超級富豪來說,把大額人壽保險放進既有的信託框架,在委託人遭遇意外或者疾病時,人壽保險提供穩定現金流和具有超高變現能力,也能一定程度分擔信託框架內高風險投資項目,超級富豪信託框架內的資產一般以公司股份,股票以及房產為主,一般缺乏現金。遭遇緊急情況時,人壽保險保額能夠避免公司股份因為套現而被稀釋,失去公司決策權,賤賣固定資產後者未能在何時價位套現股票,種種不合適交易帶來財富大幅縮水。
對於想要進行高風險投資的超級富豪,準備好一份保額能保證家人生活的人壽保險後,就可以安心投資分配。
在保險金信託的架構下尋求進一步的債務風險隔離效果,還有一個思路就是將投保人變更為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投保人投保,以此謀求債務風險隔離的更好效果。關於保險金信託的私密性要求,委託人設立保險金信託後,委託人家屬或其他第三方向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查詢時,信託公司是不予回復該信託的存在與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