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內地經濟持續增長,也因此成就了龐大的中國資產新貴群體。這些中高產人士在面對不惑之年之際,也急需通過安全、有效的方式來延續自己的財富和事業。家族信託在這方面成為許多人的選擇。但中國內地的家族信託才剛剛起步,在許多方面與已趨成熟的英美及香港的家族信託依然有所差距。
在《香港的家族信託法律(上)》中,涉及了家族信託的形式、成立方法及其法律原則,並討論了一般家族信託的條文。在本文中,我們會繼續探討香港的法律如何保障家族信託的執行及香港與大陸在家族信託上的聯繫和優勢。
一、香港家族信託的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本文討論的家族信託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主要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的管理和更改,及在違反信託行為的情況下受益人如何依法保障自己的權益。香港的新修訂的《受託人條例》生效於2013年12月1日,在賦予受託人更大的預設權力的同時,亦提供適當的制衡,以確保受託人妥善行使新的權力,並引入了反強制繼承權規則。
同時,香港擴大了受益人的範圍並更注重對受益人權利的保護,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社團,「只要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人,均可成為信託受益人」。且受益人享有對受託人的監督權,如果受託人違反或不能善意管理資產,受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並可以就違約行為提起訴訟。
家族信託的主要內容是根據家族信託契據而成立的,但有些時候信託契據的內容未必涵蓋所有環節,這個時候香港有關家族信託的法例及法律原則就能夠賦予香港法庭權力,在公義的情況下讓法律干預家族信託。
(一)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受託人負責管理受益人的財產,因此為保障受益人的利益,香港法律在受託人身上附加了責任,主要有二:第一是受信責任。即受託人本身的利益如與信託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應以信託的利益為先。香港法院非常重視這項責任,無論受託人的行為是否誠懇及不懷私心地作出,無論信託有否受損,受託人仍然可能要為利益衝突的行為負責。然而,受託人是可以收取服務酬金的。此外,如受託人購買信託財產,他必須證明買賣是公平的,有合理對價支持以及已經向受益人披露所有有關資料。第二是謹慎管理信託財產的責任。對於一個沒有受薪的受託人來說,他管理財產時,需如謹慎明智的商人管理業務時一樣謹慎;若受託人是專業受託人,香港法院會要求他更為謹慎。即使受託人曾聽取及依照法律意見而行事,法院亦未必一定會認為他已符合小心謹慎的標準。在受託人為信託財產進行投資時,這種責任的應用最常見。另外,受託人需準備賬本及隨時向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或其投資資料。
受託人雖然責任繁多,但信託契據可以用免責條款列明非受薪受託人或非專業受託人無須就疏忽引致的損失負責。但是如果是法例明文禁止不能免責的,或者是因為受託人欺騙或故意犯錯引致的損失,受託人仍需負責。最後,受託人在管理信託事務時有酌情權,受託人只要是忠誠謹慎地執行職責,他可以不經受益人同意而做出一切有關信託管理的決定,即使因判斷錯誤而引致損失,受託人亦無須負責。
(二)信託的管理和更改
有關信託的管理,首要的是人事問題。如果出現受託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任務的情況,可通過法律途徑委任新受託人。首先若設立信託契據已訂明如何更換受託人,則須全部按照依據訂立的規定執行。如信託契據沒有訂明,則根據規定,信託契據中指定為有權委任新受託人的人或當其時的尚存或留任受託人,可用書面委任其他人作為受託人代替。若執行規定後但仍然沒能夠委任新受託人,法院可委任適宜的人選作為新受託人。
再者,受託人可能不是專業的信託管理者,所以法例允許受託人授權他人管理信託。為更方便信託行政或保管信託財產,受託人除了可以書面將權力轉委他人之外,受託人還有權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及保管人。
最後,法例亦授權法院更改有關行政管理及受益權分配的內容。當法院認為受託人應對或已對某些產權進行了適宜的處置,但信託文書或法律並未向其授權的情況下,法院可將該處置權授予受託人,但該權力一般不可用來更改受益權的分配。除非法院認為更改信託更有利於條例列明的某幾類受益人,則方可更改有關受益權的分配。
(三)違反信託行為的救濟
雖然很多信託均能順利執行,但受託人違反信託責任的也屢見不鮮。受託人未經信託契據或法律允許而做出違反責任的行為,即便是因為遺漏,亦是違反信託,受益人有權依法要求適度的救濟。主要救濟方法有以下四種:
1、若信託財產遭受損失,信託受益人可要求受託人返還原財產或進行等價補償。而若受託人因此獲利,受益人可要求受託人返還該不當得利。
2、若受託人擅自將信託財產提取並佔為己有,或因為任何違反信託責任的行為而獲得了信託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並不會轉移至受託人名下,而被視為以法律構定形式替受益人代持該筆財產。即便受託人將財產轉賣,如將現金轉為股票,轉賣所得的收益亦可被受益人追溯所有權,從而保障受益人的權利。
3、針對於受託人違約而將信託財產轉移給他人的情況,除非該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的或根據情勢變更致使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會造成不公平的後果,否則信託受益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且該權利不因第三人的身亡或破產而消滅。
4、並非僅有違反信託責任的受託人才會因其違反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以下三種行為的行為人亦需受香港信託法的管制:(1)惡意(不誠實)而協助受託人違反信託責任;(2)明知受託人的行為違反信託但為己私利而收受因違約行為而獲得的財產;(3)未有授權而干涉或插手一般應由受託人作出的行為。
二、香港與大陸在家族信託上的聯繫和優勢
近年來,選擇香港作為家族信託地的內地高資產人士及知名人士已經越來越多,如2015年5月2日剛剛去世的余彭年就於在世時將其資產委託香港某機構設立了個人信託,將其所有公司名下產生的香港及大陸的利潤均放入這個信託,再按照他生前的願望捐贈給社會。
香港作為世界最重要的貿易和金融中心之一和全球最自由經濟體,擁有普通法制度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高效開放的金融市場、極具競爭力的商業環境。同時,香港完善的信託法也使得香港在保護隱私、管理資產和降低稅率方面遠超大陸。相比之下,中國內地對信託制度的規定陳舊,家族信託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大陸對信託財產的登記制度、股權資產的管理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涉及到稅費,內地規定凡涉及到不動產的變動均視為交易行為從而產生高昂的稅費。
除前文中所述的法律和制度優勢外,香港的信託業多年發展的積累使得香港不僅能提供完善的家族信託、稅務籌劃、法律諮詢、保險規劃等個性、多元化的產品,同時香港也匯聚了大量國際化專業人才,涵蓋金融、稅收、審計、法律等多個專業,可以更系統性地管理資產,提供專業的一條龍服務。
此外,香港在語言、文字、文化和交通上的便捷程度也使得其成為高凈值人士的首選。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是距離中國內地最近的離岸市場,也是人民幣向境外轉移的最佳通道。在地理與文化上等方面與內地的緊密聯繫使香港具有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無可比擬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