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铺天盖地说香港保险,99%都是说的是香港储蓄险和香港重疾险,很少人会注意到香港意外险,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香港保诚「意外保障」系列,下面就给大家介绍这款计划。
特点
保诚「意外护惠」计划
本计划只供 16 至 60 岁(下次生日年龄)人士购买。
保障年期最长可至 65 岁(下次生日年龄)。
如受保人在意外发生后 90 天内证实身亡、第三级程度的严重烧伤、失去谋生能力或断肢,而该伤害是由激烈及显著的外在因素所造成,便可获得相应之现金赔偿。
若受保人不幸在暴乱或民事骚乱时因意外引致受伤或死亡,我们亦会作出以上赔偿,为您提供更周详的保障。
倘若受保人不幸在下列情况下意外受伤或身亡,将可获双倍赔偿:
以乘客身分乘坐要付款而在固定路线行走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
或在一般载客的升降机厢内遇上意外(矿场及建筑地盘的升降机除外);
或在火灾开始发生时,在发生火灾的公共建筑物内(如戏院、酒店、学校或医院等)意外伤亡。
保诚「特级意外全惠」计划
本计划只供 16 至 60 岁(下次生日年龄)人士购买,保障期最长可至 65 岁(下次生日年龄)。
如受保人在意外发生后 90 天内证实身亡、第三级程度的严重烧伤、失去谋生能力、断肢,局部/完全暂时性伤残或完全永久伤残,而该伤害是由激烈及显著的外在因素所造成,便可获得赔偿。
若受保人不幸在暴乱或民事骚乱时因意外引致伤害或死亡,我们亦会作出以上赔偿,为您提供更周详的保障。
本计划提供因意外而需接受注册西医或在医院内进行有关治疗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额高达投保额 5% (以每宗意外计算),以实报实销赔偿已支付意外发生后所需的医疗或手术费用。
倘若受保人不幸在下列情况下意外受伤或身亡,将可获双倍赔偿:
以乘客身分乘坐要付款而在固定路线行走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
或在一般载客的升降机厢内遇上意外(矿场及建筑地盘的升降机除外);
或在火灾开始发生时,在发生火灾的公共建筑物内(如戏院、酒店、学校或医院等)意外伤亡。
额外意外身亡保障计划
本计划只供 16 至 60 岁(下次生日年龄)人士购买。
若不幸因激烈及显著的外在因素,导致受保人于意外发生后 90 天内身亡,可获一笔现金赔偿。
提供保障最长至 70 岁(下次生日年龄)。
若受保人不幸在暴乱或民事骚乱时因意外引致死亡,我们亦会作出以上赔偿,为您提供更周详的保障。
优点
保诚「意外护惠」计划
如不幸意外断肢,本计划会根据您的受伤程度而作出相应部分赔偿,助您渡过突如其来的经济困境。
双倍赔偿为您带来双重保障,让您更加放心。
本计划之赔偿乃属额外保障额,并不会影响基本人寿保险计划所给您及家人的保障利益。
可附加于大部分基本计划,给您更全面的保障。
保诚「特级意外全惠」计划
如因意外导致第三级程度的严重烧伤、失去谋生能力、断肢或永久/暂时伤残,可获现金赔偿,以解燃眉之急。
若不幸意外身亡,亦可获得赔偿。
双倍赔偿为您带来双重保障,让您更加放心。
倘若意外后需要进行治疗或手术,本计划亦为您支付这些医疗开支,让您毋须忧虑经济负担,并可安心接受治疗,尽快康复。
暴乱及民事骚乱保障使您有更安心的保障。
本计划之赔偿乃属额外保障额,并不会影响基本人寿保险计划所给您及家人的保障利益。
可附加于大部分基本计划,给您更全面的保障。
额外意外身亡保障计划
如不幸遇到意外,你家人可获取一笔现金赔偿,得到安心保障。
本计划之赔偿乃属额外保障额,并不会影响基本人寿保险计划所给您家人的保障利益。
可附加于大部分基本计划,让您享有更完备的保障。
赔偿等级
賠償佔投保額的百分比 | ||||
A. 身故 | 100 | |||
B. 斷肢 | ||||
完全及不能復原地 | ||||
視覺: | 1. 單眼/雙眼完全失明 | 100 | ||
2. 單眼/雙眼完全失去晶狀體 | 50 | |||
聽覺: | 3. 雙耳失聰 | 75 | ||
4. 單耳失聰 | 25 | |||
5. 失去聽覺及語言能力 | 100 | |||
語言能力: | 6. 失去語言能力(聲帶實際受損) | 50 | ||
完全及不能復原地失去或失去活動能力 | ||||
肢體: | 7. 一肢或以上(手腕或足踝或其以上部分) | 100 | ||
手: | 8. 四隻手指及一隻拇指 | 70 | ||
9. 四隻手指 | 40 | |||
10. 拇指 | 全兩節(指骨) | 30 | ||
11. 拇指 | 一節 | 15 | ||
12. 其他手指 | 三節 | 10 | ||
13. 其他手指 | 兩節 | 8 | ||
14. 其他手指 | 一節 | 4 | ||
足: | 15. 一隻腳掌上的所有腳趾 | 15 | ||
16. 大腳趾 | 兩節 | 5 | ||
17. 大腳趾 | 一節 | 2 | ||
18. 其他腳趾 | 2 | |||
19. 腿骨或膝蓋骨折裂而不能復原 | 10 | |||
20. 任何一腿畸短五厘米或以上 | 7.5 | |||
永久性而不能復原的精神失常: | 100 | |||
第三級程度的嚴重燒傷: | ||||
1. 頭部(燒傷部分佔全身皮膚表面的百分比) | >= 2% & < 5% | 50 | ||
>= 5% & < 8% | 75 | |||
>= 8% | 100 | |||
2. 身體(燒傷部分佔全身皮膚表面的百分比) | >= 10% & < 15% | 50 | ||
>= 15% & < 20% | 75 | |||
>= 20% | 100 | |||
完全及永久喪失身體任何部分(上述部分除外)之機能用途而導致受保人永久失去 25% 或以上謀生能力(經由本公司醫生證明)(只適用於受保人滿 15 歲或以上): | 25 | |||
3. 雙倍賠償 | 有 | |||
註: 若受保人於 1 歲前因意外而引致 A 或 B 項賠償,以上之賠償額將會減少 50% 。若受保人於 2 歲前因意外導致 A 或 B 項賠償,賠償額將減少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