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況中,我們將不會支付守護健康危疾加倍保及額外危疾定期加倍保的嚴重疾病保障、早期嚴重疾病保障或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
一、該病況(包括嚴重病況、早期嚴重病況或末期嚴重病況)於本計劃生效日期或復效之生效日期前(以較後者為準)已存在;或
二、受保人於本計劃生效日期或復效之生效日期前(以較後者為準),患有任何已存在病症或者出現任何徵狀或病徵,因而有可能導致或引發病況;或
三、受保人於由本計劃生效日期或復效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的90日內,被註冊專科醫生診斷已患上該病況,或出現有可能導致或引發該病況的任何病患、疾病或身體狀況的徵狀或病徵,惟不適用於受保人於意外發生起計90日內被診斷因該意外而導致的病況;或
四、該病況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致:
- 1、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受保人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
- 2、患上後天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愛滋病相關複合症或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因輸血引致的愛滋病或因職業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除外;或
- 3、於受保人年滿17歲(下次生日年齡)前已出現徵狀或病徵而導致的任何先天性或遺傳疾病或發育中出現異常情況,或已確診的任何先天性或遺傳疾病或發育中出現異常情況,惟本不保事項並不適用於腦動靜脈畸形外科手術、早期脊髓肌肉萎縮症、兒童亨廷頓舞蹈症、中度嚴重肌營養不良症、膽道重建手術、大理石骨病、成骨不全症、嚴重血友病、肌營養不良及脊髓肌肉萎縮症;或
- 4、受保人使用的麻醉劑(但由註冊醫生處方使用則除外),或受保人濫用藥物及/或酗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