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鋪天蓋地說香港保險,99%都是說的是香港儲蓄險和香港重疾險,很少人會注意到香港意外險,今天給大家介紹的是香港保誠「意外保障」系列,下面就給大家介紹這款計劃。
特點
保誠「意外護惠」計劃
本計劃只供 16 至 60 歲(下次生日年齡)人士購買。
保障年期最長可至 65 歲(下次生日年齡)。
如受保人在意外發生後 90 天內證實身亡、第三級程度的嚴重燒傷、失去謀生能力或斷肢,而該傷害是由激烈及顯著的外在因素所造成,便可獲得相應之現金賠償。
若受保人不幸在暴亂或民事騷亂時因意外引致受傷或死亡,我們亦會作出以上賠償,為您提供更周詳的保障。
倘若受保人不幸在下列情況下意外受傷或身亡,將可獲雙倍賠償:
以乘客身分乘坐要付款而在固定路線行走的陸上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意外;
或在一般載客的升降機廂內遇上意外(礦場及建築地盤的升降機除外);
或在火災開始發生時,在發生火災的公共建築物內(如戲院、酒店、學校或醫院等)意外傷亡。
保誠「特級意外全惠」計劃
本計劃只供 16 至 60 歲(下次生日年齡)人士購買,保障期最長可至 65 歲(下次生日年齡)。
如受保人在意外發生後 90 天內證實身亡、第三級程度的嚴重燒傷、失去謀生能力、斷肢,局部/完全暫時性傷殘或完全永久傷殘,而該傷害是由激烈及顯著的外在因素所造成,便可獲得賠償。
若受保人不幸在暴亂或民事騷亂時因意外引致傷害或死亡,我們亦會作出以上賠償,為您提供更周詳的保障。
本計劃提供因意外而需接受註冊西醫或在醫院內進行有關治療的醫療費用,賠償總額高達投保額 5% (以每宗意外計算),以實報實銷賠償已支付意外發生後所需的醫療或手術費用。
倘若受保人不幸在下列情況下意外受傷或身亡,將可獲雙倍賠償:
以乘客身分乘坐要付款而在固定路線行走的陸上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意外;
或在一般載客的升降機廂內遇上意外(礦場及建築地盤的升降機除外);
或在火災開始發生時,在發生火災的公共建築物內(如戲院、酒店、學校或醫院等)意外傷亡。
額外意外身亡保障計劃
本計劃只供 16 至 60 歲(下次生日年齡)人士購買。
若不幸因激烈及顯著的外在因素,導致受保人於意外發生後 90 天內身亡,可獲一筆現金賠償。
提供保障最長至 70 歲(下次生日年齡)。
若受保人不幸在暴亂或民事騷亂時因意外引致死亡,我們亦會作出以上賠償,為您提供更周詳的保障。
優點
保誠「意外護惠」計劃
如不幸意外斷肢,本計劃會根據您的受傷程度而作出相應部分賠償,助您渡過突如其來的經濟困境。
雙倍賠償為您帶來雙重保障,讓您更加放心。
本計劃之賠償乃屬額外保障額,並不會影響基本人壽保險計劃所給您及家人的保障利益。
可附加於大部分基本計劃,給您更全面的保障。
保誠「特級意外全惠」計劃
如因意外導致第三級程度的嚴重燒傷、失去謀生能力、斷肢或永久/暫時傷殘,可獲現金賠償,以解燃眉之急。
若不幸意外身亡,亦可獲得賠償。
雙倍賠償為您帶來雙重保障,讓您更加放心。
倘若意外後需要進行治療或手術,本計劃亦為您支付這些醫療開支,讓您毋須憂慮經濟負擔,並可安心接受治療,儘快康復。
暴亂及民事騷亂保障使您有更安心的保障。
本計劃之賠償乃屬額外保障額,並不會影響基本人壽保險計劃所給您及家人的保障利益。
可附加於大部分基本計劃,給您更全面的保障。
額外意外身亡保障計劃
如不幸遇到意外,你家人可獲取一筆現金賠償,得到安心保障。
本計劃之賠償乃屬額外保障額,並不會影響基本人壽保險計劃所給您家人的保障利益。
可附加於大部分基本計劃,讓您享有更完備的保障。
賠償等級
賠償佔投保額的百分比 | ||||
A. 身故 | 100 | |||
B. 斷肢 | ||||
完全及不能復原地 | ||||
視覺: | 1. 單眼/雙眼完全失明 | 100 | ||
2. 單眼/雙眼完全失去晶狀體 | 50 | |||
聽覺: | 3. 雙耳失聰 | 75 | ||
4. 單耳失聰 | 25 | |||
5. 失去聽覺及語言能力 | 100 | |||
語言能力: | 6. 失去語言能力(聲帶實際受損) | 50 | ||
完全及不能復原地失去或失去活動能力 | ||||
肢體: | 7. 一肢或以上(手腕或足踝或其以上部分) | 100 | ||
手: | 8. 四隻手指及一隻拇指 | 70 | ||
9. 四隻手指 | 40 | |||
10. 拇指 | 全兩節(指骨) | 30 | ||
11. 拇指 | 一節 | 15 | ||
12. 其他手指 | 三節 | 10 | ||
13. 其他手指 | 兩節 | 8 | ||
14. 其他手指 | 一節 | 4 | ||
足: | 15. 一隻腳掌上的所有腳趾 | 15 | ||
16. 大腳趾 | 兩節 | 5 | ||
17. 大腳趾 | 一節 | 2 | ||
18. 其他腳趾 | 2 | |||
19. 腿骨或膝蓋骨折裂而不能復原 | 10 | |||
20. 任何一腿畸短五厘米或以上 | 7.5 | |||
永久性而不能復原的精神失常: | 100 | |||
第三級程度的嚴重燒傷: | ||||
1. 頭部(燒傷部分佔全身皮膚表面的百分比) | >= 2% & < 5% | 50 | ||
>= 5% & < 8% | 75 | |||
>= 8% | 100 | |||
2. 身體(燒傷部分佔全身皮膚表面的百分比) | >= 10% & < 15% | 50 | ||
>= 15% & < 20% | 75 | |||
>= 20% | 100 | |||
完全及永久喪失身體任何部分(上述部分除外)之機能用途而導致受保人永久失去 25% 或以上謀生能力(經由本公司醫生證明)(只適用於受保人滿 15 歲或以上): | 25 | |||
3. 雙倍賠償 | 有 | |||
註: 若受保人於 1 歲前因意外而引致 A 或 B 項賠償,以上之賠償額將會減少 50% 。若受保人於 2 歲前因意外導致 A 或 B 項賠償,賠償額將減少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