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多重賠付是很多投保人非常看重香港保險的一個保障功能,但是「多重」危疾保障的賠付有何條件呢,需要理解清楚。以下以英國保誠公司的賠付條件進行展示說明,其他公司大致相同可參考。
條款3:英國保誠公司會支付甚麼危疾多重保障賠償?
在符合危疾保障計劃之所有條款下,假如閣下的壽險證書顯示的受保人被註冊醫生診斷為患上嚴重疾病,並自診斷日期起計生存最少三十日,在符合以下條件,英國保誠公司將支付危疾保障計劃之保額:
3.1賠償第二及第三次嚴重疾病之條件
在符合本保單文件第3.6條之條款下,於基危疾保障計劃作出第一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預支賠償疾病及完全及永久傷殘除外﹞而基危疾保障計劃終止後,危疾保障計劃將繼續生效,閣下可於危疾保障計劃獲第二及第三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i) 每項嚴重疾病均屬於本保單文件第6條所列的不同組別﹝第3.2條所列的癌症賠償除外﹞;
ii) 其後被診斷的嚴重疾病須與緊接之前獲得賠償的嚴重疾病之診斷時間至少相距一年﹝第3.2條及第3.3條所列的賠償情況除外﹞;及
iii) 基危疾保障計劃之第一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並非來自預支賠償疾病或完全及永久傷殘。
3.2兩次癌症保障賠償之條件
英國保誠公司接納 閣下根據基危疾保障計劃及危疾保障計劃於癌症組別下提出兩次索償如下:
3.2.1 第一次癌症由基危疾保障計劃賠償,第二次癌症由危疾保障計劃賠償;或
3.2.2 第一次及第二次癌症由危疾保障計劃賠償。
3.2.1及3.2.2條的條文均須遵從一項條件,即第二次癌症被診斷的時間是在第一次癌症的「五年無癌症期」﹝見本保單文件第3.4條的定義﹞屆滿之後。
第二次癌症索償可以是第一次癌症的複發病況或不同癌症。
3.3癌症賠償後來自其他組別之賠償
假如閣下已就符合資格的癌症組別下的嚴重疾病獲得嚴重疾病保障賠償,而其後賠償為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疾病組別下的嚴重疾病,閣下必須符合「五年無癌症期」﹝見本保單文件第3.4條的定義﹞之條件。如其後之嚴重疾病賠償來自與心臟相關的疾病、與神經系統相關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組別,則須與緊接之前獲得賠償的癌症之診斷時間至少相距一年。
3.4五年無癌症期之定義
「五年無癌症期」必須由受保人之相關主診西醫專科醫生在整個五年期內以臨床、放射學、組織學及實驗室檢驗報告作依據,以證明過去五年內沒有任何癌症徵狀。「五年無癌症期」是由癌症療程完畢日起計算。
療程包括任何手術、化療、電療、免疫療法、單克隆抗體療法或其他由主診專科醫生指定的慣常癌症療法。
3.5基危疾保障計劃之嚴重疾病賠償為失去獨立生活能力或末期疾病
假如閣下於基危疾保障計劃獲得第一次嚴重疾病保障索償為(i)失去獨立生活能力或(ii)末期疾病,閣下可以根據危疾保障計劃就本保單文件第6條所列的任何嚴重疾病索取第二次賠償。然而,危疾保障計劃第三次索償的嚴重疾病組別必須根據本保單文件第6條所列,與第二次嚴重疾病賠償屬不同的組別﹝本保單文件內第3.2條所訂的癌症索償除外﹞。
3.6基危疾保障計劃之嚴重疾病賠償為完全及永久傷殘
假如閣下於基危疾保障計劃獲得第一次嚴重疾病保障索償為完全及永久傷殘,危疾保障計劃將會自動終止。
以上第3條款部分就是英國保誠公司對於「多重」危疾保障的賠付條件的具體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