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此保單的條款和條件的規限下,除以下所列計劃外,凡受保人同時受保於任何其他由本公司及/或友邦保險有限公司 於2011年12月31日以前所簽發(不論是在香港或澳門簽發)並提供危疾或癌症保障(視屬何情況而定)之保單或附加契 約,而該保單或附加契約並沒有包含任何「原狀危疾條款」(以下簡稱「舊有危疾保障計劃」),此項「原狀危疾條款」 將會適用,並就「危疾」(其中的定義於此已擴大至包括「原狀危疾」)支付此保單內的危疾賠償: (i) 癌症保障計劃 (Cancer Aid Program) (ii) Supplementary AIA Female Health Contract (Form No. 3000B) (iii) 女性癌症附加契約 (1990B) (Supplementary Female Cancer Contract (Form No. 1990B)) (iv) 女性癌症附加契約 (1904B) (Supplementary Female Cancer Contract (Form No. 1904B)) (v) 女性癌症附加契約 (1904B) (Ladies Special Cancer Rider Supplementary Contract (Form No. 1904B))
為免生任何疑問,此「原狀危疾條款」不適用於因早期危疾、嚴重兒童疾病就有關任何狀況、程序或治療所界定的意義。
2. 就此項「原狀危疾條款」而言,此保單「危疾」定義,以下列所述取代其首個段落:
「危疾」是指: (a) 於此處列明及界定的疾病或手術,但不包括於此處界定的早期危疾,而該疾病的徵狀或病徵或手術的原因(或其他 引致該手術的狀況)必須於此保單的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九十(90)天后才首次出現, 或
(b) 不符合於此處列明之相關定義的含意,但符合「舊有危疾保障計劃」內之危疾或癌症(視屬何情況而定)定義中對 相同疾病或手術所列明的條件及/或診斷要求的疾病或手術,惟:
- (i)當根據此保單而被診斷罹患該等疾病或接受該 等手術時,「舊有危疾保障計劃」內的危疾或癌症(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保障尙未耗盡並仍然生效;
- (ii) 就有關疾 病或手術已收取或獲支付,或將會收取或將獲支付「舊有危疾保障計劃」內的利益;及
- (iii) 有關疾病的徵狀或病徵 或手術的原因(或其他引致該手術的狀況)必須於相關保單的繕發日期或最近期的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 九十(90)天后才首次出現(以下簡稱「原狀危疾」)。
3. 為免生疑問,「原狀危疾條款」須符合此保單(而非「舊有危疾保障計劃」)適用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 (i) 「不得提出異議」條文;
- (ii) 「自殺」條文;
- (iii) 「不能獨立生活」(如適用)的定義中列明的保障年齡限制;及
- (iv) 在不保事項批註及此保單分項條款內「不保事項」條文中列明的不保事項。
4. 此處的「原狀危疾條款」設有最高限額,就︰
- (i) 此保單內的「原狀危疾」;
- (ii) 任何及所有由本公司及/或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所簽發(不論是在香港或澳門簽發)承保同一受保人的其他保單及 附加契約內的任何及所有「原狀危疾」(該等保單及附加契約內已列明須符合於此處的「原狀危疾」的最高限額要 求);
- (iii) 任何及所有提供危疾利益或支付危疾賠償的「舊有危疾保障計劃」內,「原狀危疾」所根據的任何及所有危疾; 及
- (iv) 任何及所有提供癌症利益或支付癌症賠償的「舊有危疾保障計劃」內,「原狀危疾」所根據的任何癌症;
的所有應支付及/或已支付利益的總和,以個人計不得超過美金六十五萬元(US$650,000)或港幣/澳門幣五百二 十萬元(HK$/MOP5,200,000)的最高限額,視乎保單資料頁內列明的貨幣而定。
5. 即使利益條文第2.1條有何規定,若因應用此處「原狀危疾條款」第4條內列明的個人最高限額,以致在扣除任何及所有 過往已支付的限制預支保額後,導致就「原狀危疾」而支付的一次過預支保額(以下簡稱「首次一次過賠償保額」) , 低 於隨附之危疾賠償一覽表內列明就危疾一次過預支保額所應支付的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比相對應的保障額(以下簡稱「一 次過預支保障額」),我們就利益條文第2.1條的賠償責任將不會在支付「首次一次過賠償保額」後終止。「一次過預支保 障額」的餘額 (在扣除「首次一次過賠償保額」後) 將會用作其後根據利益條文第2.1、第2.2、第3及/或第4條就任何隨 後的非「原狀危疾」疾病而應支付的任何賠償金額,而此等賠償金額將會從「一次過預支保障額」的餘額中扣除。在這 種情況下,任何根據利益條文第2.2、第3及/或第4條而應支付的限制預支保額,將會計算為「一次過預支保障額」的余 額 (在扣除「首次一次過賠償保額」後) 的有關百分比,而非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比,並不得超過任何以個人計而適用的 最高限額。
我們就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會在已達總和限額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