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
於受保人在生期間及直至付清日期前,所有保費應在保費到期日或以前交到我們的辦事處,或本公司正式授權之職員或出納 員。本公司有權隨時覆核及調整此保單的保費。在符合我們不時決定的最高限額下,任何繳付給我們之未到期的保費(簡稱 「預付保費」)及/或任何超過現時到期及需繳付之保費的付款(簡稱「超額付款」),將按我們不時決定的利率積存生息。我 們保留權利拒絶收取任何超過該最高限額的預付保費及/或超額付款。您可以根據我們的程序提取預付保費或超額付款及/ 或其所積存的任何利息,任何未被提取之預付保費、超額付款及/或其積存的利息的餘額將自動被用作抵銷任何到期及需繳 付而在寬限期內仍未繳交的保費。
更改繳費形式
您可以書面通知我們更改繳費形式,在符合我們最低保費限額規定的情況下,保費可以每年、每半年、每季或每月的形式繳 交,並根據於繕發日期適用之保費率計算。
不履行繳費義務
自繳交第一次保費後,若您未能在保費到期日或以前繳交其後之保費,將被視為不履行繳交保費義務。
寬限期
自繳交第一次保費後,以後每次保費到期日起計三十一(31)天內為寬限期,寬限期內此保單仍然有效。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交保費,除根據既有現金價值條文另行處理外,保單即時失效,並且不具有任何價值。
身故時扣除保費
若受保人身故,而屆時該年度的全年保費未全部繳付,未付之保費將由保單需支付的賠償中扣除。
復效
若您的保單于寬限期內因未繳交保費而失效,或若您的基本保單已根據既有現金價值條文轉換為減額付清保險或延期定期保 險,在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情況下,您可在欠繳保費之保費到期日起計五(5)年內要求將保單復效:
- (a) 您必須使用本公司的指定表格以書面形式申請復效,並將申請遞交至我們的辦事處;
- (b) 提供我們認可之可保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證明);
- (c) 付清所有由我們決定之逾期未付的保費連利息;
- (d) 償還或恢復於保單失效當日之保單欠款連利息;及
- (e) 您未就保單退保。
我們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您的復效申請,並無需就我們的決定給予任何理由。
若保單復效,保單將由復效日期開始生效,保費及保單欠款(如有)的利息按複利計算,年利率由我們決定,而利息則計算 至復效日。
由保單失效至復效日期為止的期間,此保單並不提供任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