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條文
持有人 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權行使我們就保單所提供之任何權利或權益的人士。
更改擁有權 於此保單有效期間,您可不需取得任何受益人或信託人的同意,使用本公司的指定表格以書面通知我們更改保單之擁有權。 惟此保單擁有權之任何更改,須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規定的客戶盡職審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及其他適用之要求 及指引,並經由我們簽發之批註作實後,有關之更改方為有效。我們無需為已收訖但仍待簽發批註之通知書負責。
若果當持有人身故時:
- (a) 受保人已年滿十八(18)歲或以上,而並無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則受保人將成為此保單的持有人。
- (b) 受保人已年滿十八(18)歲或以上,並有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則受保人將成為此保單的持有人。
- (c) 受保人未滿十八(18)歲,並有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則第二持有人將成為此保單的持有人。
- (d) 受保人未滿十八(18)歲,而並無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則持有人的遺產繼承人將成為此保單的持有人。
支付賠償
於受保人在生期間,若持有人仍然在生,我們會將保單內所有需支付的利益支付予持有人。
若受保人身故,除在適用之法律中規定外,我們會將按此保單需支付的任何身故賠償支付予受益人。若於受保人身故時沒有 任何受益人在生,而持有人仍然尚存,我們會將該身故賠償及所有其他利益(如有)支付予持有人,否則會給予持有人的遺 產繼承人。
更改受益人
於您的保單有效期間及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您可使用本公司的指定表格以書面通知我們更改保單之受益人,惟若在此之前 已另有指示註明者則除外。受益人之更改必須符合以下所述,方為有效:
- (a) 該更改由我們的辦事處以書面確實;
- (b) 您和受保人兩人於該書面確實日期當日仍然在生;及
- (c) 該更改由我們發出的批註作實。
對於任何我們已收訖但仍待簽發批註予以作實的更改受益人通知書,我們概無任何責任。
完全解除責任
受保人身故時,保單內所有需支付的身故賠償將支付予受益人或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之代理人(如適用)),就前述 之任何該支付賠償,將視為本公司已妥為履行保單所有身故賠償的索償之責任。
轉讓保單
在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規定的客戶盡職審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及其他適用的基本要求,以及其他適用的指引下,您可 以本公司的指定表格或其他符合我們要求的書面形式,通知我們將您在此保單內的權益轉讓。有關轉讓通知必須由我們簽發 書面收據作實,否則我們將視為未獲悉有關轉讓。對於持有人對此保單作出的任何轉讓,我們並無任何責任確認其有效性或 合法性。
不設第三者權益
任何非此保單的一方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受保人或受益人)無權執行此保單內的任何條款。
保單終止
此保單將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以較先者為準)終止: (a) 受保人身故; (b) 保單退保; (c) 當所揀選的是基本保單內既有現金價值條文中的選擇3而當中所述的保障年期完結時; (d) 保單于寬限期過後失效;或 (e) 當未償還的保單欠款金額超過現金價值。
當您的保單終止時,所有附加契約(如有)的保障亦同時終止。
除另外註明外,保單的終止將不會影響終止前的索償申請或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