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友邦(AIA)中風條款
中風 (Stroke)
由於任何腦血管意外或事故產生並持續最少四(4)個星期的神經後遺症,及因而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中風包括腦組織梗塞、腦出血及由腦以外原因引致血栓塞。中風的診斷必須以電腦掃描(CT scan)或磁力共振(MRI)作證明,並必須由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確定。
以下各項不在受保之列:
(a) 因短暫性腦缺血引致的腦部癥狀
(b) 任何可復原之缺血性神經機能缺損;
(c) 因偏頭痛引致的腦部癥狀;及
(d) 對眼或視神經或前庭系統功能造成影響的血管疾病。
國內腦中風條款
腦中風後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注);
- 2.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注);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註:
1.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是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2.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3.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