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把美國想像成「自由國度」、實現夢想的地方,因此將美國作為移民目標首選。事實上,美國擁有全球最為複雜的稅法制度,至少從稅務角度看,美國絕非自由國度。
對於想要移民美國的超富裕家族來說,如果在移民前沒有合理的稅務規劃,那就是「羊入虎口」,白白成為美國國稅局(IRS)眼中的肥羊。而移民前信託,或許就是超高凈值家族移民美國的最佳避稅工具。
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國家族選擇將第二代或第三代,送來美國留學。這些家族的未來,可能會學成後回到中國,也有很多選擇留在美國工作,定居美國。這種情況會讓家族的財務、遺傳規劃更為複雜,即便家族本身並未整體移民,但有成員決定獲得綠卡,變成美國公民,都有可能讓家族財產變成美國政府的全球追稅對象。
道理很簡單,所有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及美國公民,在全球範圍的收入及遺產、贈予所得,都須遵循美國稅法,向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甚至地方政府繳納所得稅以及遺產繼承稅。只要個人沒有主動放棄綠卡或美國護照,綠卡沒被吊銷或被法院裁定有違反移民法規,美國國稅局都會向他們在全球範圍追稅。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一個中國家族資產都在中國,規模數億人民幣。家有兩個孩子,一個在中國,一個移民來美國。父親意外過世時,根據遺囑把一半家產留給母親,剩下一半讓兩個孩子繼承。已經移民美國的孩子需對繼承的5千萬資產繳納遺產稅,稅率最高可達40% !
但這還不是最糟糕的狀況,因為美國政府繳稅只接受現金支付。要是遺產中大部分是流動性資產,只要變現相應價值資產便能繳稅。若遺產主要是家族企業,僅有少量現金,那怎麼辦?即使想出售部分私營家族企業股權用於納稅,也難以立刻找到合適買家。更有可能危及家族企業的穩定經營。
1、移民前信託當心五年期限
或許很多家族已經了解信託在於規避所得稅和遺產稅方面的功效,但涉及移民美國,就需特別留意「五年期限」規則。
通常情況下,美國的稅法不能管轄在其他國家或離岸設立的信託。因此,將中國資產裝入信託後就能按照設計方案,交付給已經移民美國的受益人。但是,一旦信託資產饋贈者本人,在設立信託後的五年內移民美國,那這些信託即便是在美國之外設立,也將轉為受美國信託法律管轄,成為美國信託。
也就是說,如果家族長輩2016年在美國外設立信託,並將所有資產納入信託。這時,該信託對於美國屬外國信託。這位設立人在五年(2021年)後再移居美國,該信託仍屬外國信託。但若因為狀況改變,設立人在2021年之前移民美國,很不幸這時美國的稅法將對該基金擁有管轄權,甚至還會追溯自設立以來的資產增值收入。
因此要想獲得最佳避稅效果,不僅要有設計良好的信託結構,設立時機同樣重要。既然叫移民前信託,最好的設立時機便是財產贈予人和受益人都未移民美國之前。
要是家族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在美國的身份還是非美國居民,這時便能享受最大優惠:即使受益人轉換身份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從信託獲得的收入,依然可享受免稅待遇。
非美國居民和美國居民的身份分界點,在於「183天原則」。 即個人在該日曆年度在美居住超過31天,在過去三年居住超過183天,則在徵稅方面就失去了非美國居民待遇,轉為根據美國居民身份徵稅。
2、綜合考慮家族信託的模式
我們在長期為全球家族策劃家族信託的經歷中發現,要想簡單歸納出一個適合各家族的信託模式是不可能的。
信託本身需滿足各個家族具體需要和對未來的願景目標。在涉及移民計劃時,各家族有著不同狀況。若是單一繼承人家族,問題就簡單很多,只涉及是整體移民,還是讓子女先移民。這時或許單一信託就能滿足要求。
但有些中國家族已發展到第三代,而且在第二代時就有好幾位繼承人。這時可能有家族成員考慮移民美國,但也可能有其他成員想移民別國,如澳洲、新加坡或歐洲國家。這時,僅針對美國稅法制度設計移民前信託就不是最明智的選擇。要是單一家族針對多個國家的稅務制度規劃綜合避稅方式,或許結構又太過複雜。
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按移居不同國家的家族分支,設計多個家族信託。這種多信託,並非是在當下便分割家族財產,只是為了更經濟有效的滿足不同家族成員需要。
同樣的,既然家族信託是要滿足未來家族發展需要,就要考慮未來幾代的狀況。這其中就要包含不幸的「白髮人送黑髮人」情況。在子女不幸早逝時,讓孫輩隔代繼承便是很多家族的首選。這在美國需注意隔代繼承稅問題,美國各州對於這種隔代繼承的免稅範圍都有不同定義。這種情況下,便可在家族信託中加入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架構。
另外,信託的基石是信任。要設家族信託,特別是涉及母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找誰來設計、信託執行、未來的修改都要特別謹慎。而一旦選擇了合適的信託設計人,便要坦然公布所有資產狀況和已設信託狀況。
之前就有一位科技界大佬請我們設計家族信託,不過這時他並未提及依然持有那家重量級科技企業的股權。在完成信託設計最終審核時才警覺,這部分股權只是由原先的個人持股,轉入了一個仍由大佬實際控制的慈善基金。這種狀況的出現使得原先的信託設計不再合理。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選定了信託人,依然藏著掖著,不開誠布公,那就只有一個結果——信託結構無法滿足各種需要。而之後再修改、調整,都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並對財富穩定性帶來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