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6月2日宣布,因疫情發展,所有到港前14日曾在中國或中國以外指明地區人士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的安排予以延長。
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所有到港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該規例有效期於6月7日屆滿後會延長至下月7日。至於到港當前14日曾在《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指明的外地國家/屬地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所持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日強制檢疫;有關規定在6月18日屆滿後會延長至9月18日。
不過,隨著兩地疫情緩和,香港欲逐步重啟經濟。最近一段時間來,香港政府陸續豁免了會計專業人員、建築專業人士、科研人員及醫療人員等多類別從業人員,從內地返港後可豁免14日強制檢疫。
同時,香港政府亦正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互認新冠肺炎病毒檢測結果,以豁免相關跨境人士接受強制檢疫。目前,香港特區政府現時豁免了26類由內地、澳門或台灣抵達香港人士接受強制14天檢疫的安排。具體豁免人士類別如下:
獲得豁免的人士類別
1、跨境貨車司機及必要的陪同人員
2、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機及必要的車務人員
3、須往返本港與內地、澳門及台灣履行其職責的機組人員
4、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官員
5、須處理有關跨境運作的政府機構及承辦商人員
6、貨船船員(豁免只適用於與貨運業務相關的貨船)
7、漁船及收魚艇船員(包括內地過港漁工)
8、由香港特區政府社會福利署署長委託向居住於內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機構的相關人員
9、為確保各項政府工程、公營房屋工程及機場管理局工程所採用的服務或建造組件或物料的質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須在內地工作的建造業人員,而有關工作並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10、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進行研究及/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意見的學術專家或國際組織相關人員
11、居住於內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進口商的職員
12、為家居檢疫供應手環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共機構及其夥伴機構的職員及相關人員
13、為香港供應個人防護裝備、其原料或生產設備的公共機構及其夥伴、機構、公司或組織相關人員
14、證明屬居住於沙頭角內地範圍的香港居民類別人士
15、製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員:
a. 在內地設有廠房並且為製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擁有人及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上述(a)段所述的公司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16、負責押運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往來澳門的保安公司職員
17、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人員:
a.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18、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50名人員
19、持《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有效《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在內地提供醫療及牙醫服務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20、與政府合作進行動物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獸醫、獸醫學者及相關專家
21、在內地提供專業服務的建造業人員:
a.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提供與建造業相關的專業服務的企業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22、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於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後從當地返港;或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於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在香港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相關機構載於:https://www.doj.gov.hk/pdf/20200519_sjo1_appendix_c.pdf
23、香港的公營研發機構(即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汽車科技研發中心、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和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或從事科技研發工作的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每間最多可有兩名人員包括擁有人及/或全職僱員獲豁免; 及該等人士需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進行以下其中一項與研發相關的活動:
a.與位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企業或機構合作而實地進行研發工作;
b.選購必要的物料或設備,以支持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在香港進行的科技研發工作;或
c.監督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位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科研設施的運作
24、香港會計師公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的執業單位之執業會計師、合伙人、董事或僱員,而該等人士有需要前往內地為在認可證券市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的釋義)上市而有內地業務的公司進行審計工作,以協助該等公司履行規管其公司或業務的有關條例或其他規管文件下的責任
25、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於聯交所提交申請上市的公司董事因公務往來內地及香港。公務目的需獲聯交所認可,對上市公司或提交申請上市公司屬必要及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指明公務目的包括:
a. 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舉行的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
b.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舉行的聆訊(包括上市聆訊、紀律聆訊和覆核聆訊);及
c.往內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後回港
26、在內地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
a.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設有業務單位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的企業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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